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黃永勝、陳嘉瑜、蕭淳元
- 法定代理人張漢予
- 原告陳奕全
- 被告劉孟葳、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奕全 訴訟代理人 牟君志律師 被 告 劉孟葳 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漢予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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