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游皓婷
- 被告蕭永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永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2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18時47分許, 前往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一番烤鴨」購買餐點,惟於 消費過程中與該店店員發生爭執,經不詳民眾報警處理後,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警員A01與警員林 宜煊到場處理。經警員A01與警員林宜煊到場與被告對談長 達1小時後,被告因而心生不滿,詎其明知警員A01為依法執 行公務之公務員,且當時警員A01為執行公務而站立於其右 前方,竟仍於同日20時3分許,在與警員A01大聲對話過程之 際,因不滿警員A01向其稱「法律不是你講的算」、「聽法 律」等語,遂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向警員A01反駁「你 說什麼」之同時,持雨傘大力揮向警員A01胸口,以此方式 對警員A01施強暴脅迫,妨害A01執行公務,惟因警員A01身著 防彈背心且雨傘擊中其放置於胸前口袋之對講機而未成傷。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並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員警職務報告書、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員警密錄器譯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4日勘驗筆錄、員警密錄器影像光碟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手持雨傘敲擊到警員A01之對講機,惟堅 詞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我沒有想要拿雨傘去攻擊警員A01的意思等語。經查: (一)被告A02於上開時、地因於消費過程中與該店店員發生爭執 ,經不詳民眾報警處理後,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警員A01、林宜煊到場處理。警員A01、林宜煊到場 與被告對談長達1小時後,被告手持雨傘揮擊到警員A01放置 於胸前口袋之對講機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4日勘驗筆錄、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偵卷第8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22頁至第30頁),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135條所定強暴妨害公務罪,目的在貫徹國家意志 及保護國家法益,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須有妨害公務之故意,客觀上亦有積極、直接施加強暴或脅迫之行為,致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阻礙,達到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始足當之。所謂「強暴」,係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之依法執行,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他人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致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者,始克當之。是以「強暴」、「脅迫」之定義與尺度,應視法律對於國家公務法益及人民個人法益之保護程度而定,並非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反抗、掙扎、干擾即屬強暴行為,否則無異要求人民有完全配合公務執行而不得為任何反抗或干擾的義務,不僅無法兼顧人民個人法益之保護需求,否則更無法完整保障全體國民之利益。倘若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之行為,且其攻擊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結果產生危險,自已對於公務執行之法益產生明顯侵害,危害全體國民利益,此時國家公務法益大於個人自由權利,人民個人法益應予退讓,並無保護之必要,對個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並課以刑事處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認人民此種攻擊行為已達強暴程度而構成妨害公務罪。惟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倘若人民僅有輕微或消極反抗、掙扎或干擾公務員所為行為或處置之行為,並未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而實施有形暴力,或其行為在客觀上尚未達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尚不足以對於公務執行之結果產生危險,並未明顯侵害國家公務法益時,此時個人之自由權利大於國家公務法益,應予保障,衡諸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倘對於個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課以刑事處罰,自違反比例原則,而應認其所為尚非屬刑法第135條之強暴、脅迫行為。查: 1、警員A01於114年10月20日固於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製作職務 報告稱:「警方向蕭民解釋若其認為楊民有故意毀損其上衣 之行為,可至本所提出告訴;若無,警方則無權介入民事糾 紛,僅得維持現場無衝突發生,另可尋求民事求償途徑,蕭 民擇取後者解決途徑,惟雙方持續談判無果,店家楊民要求 對方離去,蕭民聲稱非經和解成功絕不離去,一定要待到店 家願意和解,警方再次說明無權介入,應遵從合法民事訴訟 解決途徑,在與警方溝通過程中,蕭民情緒越發激動,遂持 雨傘對警員A01胸口揮拳」,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在卷可查(見 警卷第9頁),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警員密錄器畫面結果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30頁),並參酌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114年12月4日勘驗筆錄(見偵卷第8頁至第17頁),被告由始至終均未對警員A01揮拳,是此份職務報告內容已與事實 未盡相符,尚非可採,被告揮動雨傘之力道是否已達強暴程 度,非屬無疑。 2、再者,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4日勘驗筆錄、本院 附件所示勘驗結果(見偵卷第8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22頁至第30頁)可知,被告係以右手持長柄雨傘,右手手掌抓握在 傘軸最上方靠近握把處,傘尖朝地面,被告與警員林宜煊、A 01談話過程中,被告多次右手持長柄雨傘往警員林宜煊、A01 方向比劃、揮動,直到最後以握把彎曲處敲擊到警員A01身體 左側對講機一聲之時間長達1分多鐘,過程中被告情緒激昂,然被告持雨傘比劃、揮動均未傷及警員林宜煊、A01之身體或 物品,另考量被告當時與警詢A01之距離,及於警員A01身體 左側對講機遭擊中前,被告已經有以相同動作、姿勢朝警員 林宜煊揮動雨傘,然警員林宜煊似有稍微閃避的動作,被告 雨傘並未碰觸到警員林宜煊身體或物品,且之後被告有往後 方退的動作,足見被告辯稱:我會拿捏不會揮到警察,沒有 想要傷害警察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非全無可採。且若 被告有意以雨傘攻擊警員A01之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執行,其 以傘尖朝警員A01身體揮動更容易達成其目的,是無法排除被 告辯詞之可能性,尚難逕認被告係有目的性的朝警員A01身體 攻擊。 3、甚者,被告持雨傘以傘柄碰觸到警員A01左側胸前對講機外, 未見被告有其他舉動即遭警員林宜煊、A01壓制,並以妨害公 務現行犯為由當場逮捕,接觸時間短暫,且遍查卷內證據資 料,均無資料顯示警員A01之對講機因此而受有損害,被告力 道應屬輕微,且被告並未以身體或雨傘用力衝撞警員A01,更 未出手毆打警員,對警員A01之身體行動自由或意思決定自由 影響甚微,自難認其係對警員A01行使相當程度之有形力,而 該當於妨害公務罪之「強暴」要件。益徵被告應非以警員A01 為攻擊目標而積極、故意施以強暴行為。是被告辯稱其不是 故意要打警員A01等語,亦非無稽。 4、被告於上開時、地之行為雖有不當,然時間短暫,力道非猛 ,且後續也未對警員林宜煊、A01有其他積極、直接之攻擊行 為,依當時被告之行為,尚難認已達對物或人實施物理暴力 ,且並無因此影響警員A01、林宜煊對於其公務之執行,又觀 附件本院勘驗結果所示被告之言詞、舉動,難認被告上開舉 動有傳達任何加害警員林宜煊、A01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財產之「惡害通知」,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尚不足使人 心生畏怖,且遍查公訴人所提證據,均未見警員林宜煊、A01 表示其等主觀上因被告之行為而有所畏懼,是無從逕認被告 有對警員林宜煊、A01施以脅迫之情形。綜上,實難認被告所 為已達強暴或脅迫之程度,而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使通常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確信,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依上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庭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件: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30頁) 檔案名稱 勘驗結果 警員林宜煊密錄器畫面 一番烤鴨店外之密錄器畫面,配戴密錄器之警員為林宜煊,畫面中出現之另一名警員應為A01。20:03:00影片開始至20:03:32間為警員林宜煊與警員A01在討論案件應如何處理之事項,與本案無關,不予逐字勘驗。20:03:33許密錄器畫面往右拍,可見一名戴黑色鴨舌帽、身穿白色上衣之男子(應為A02)。(A02站在林宜煊前方,警員A01站在林宜煊左前方,3人面對)A02:叫老闆過來,請老闆來處理,結果連一點意見都沒有。警員A01:應該說這件事情如果我們警察來就是先排除刑事,因為警察只處理刑事案件,那先排除刑事之後,就民事…。(警員A01說話期間畫面逐漸往右拍,於20:03:41許可看見A02左手拿著燈管。)A02:不是。警員A01:你先聽我講好不好,阿不然我們來幹嘛?警員林宜煊:對啊。A02:對啊,你們來幹嘛?警員A01:你叫我…對啊。A02:我不知道你們來幹嘛。警員A01:之你叫我來一直聽你講,阿你又…,那我們到底來幹嘛?A02:我不曉得你們來幹嘛。警員A01:我們就是來排除刑事,刑事沒有的話,民事那就是要你們自己談,那談不攏的話那就是走法律途徑。警員林宜煊:對啊。警員A01:國家就是這樣運作的啊。警員林宜煊:你站在這邊,他也…他們也不會覺得你…A02:你剛開始講的時候是說,老闆來的時候,老闆可以…可以(聲音重疊無法辨識)警員林宜煊:我是說老闆跟你談…警員A01:是,是他說老闆要你談和解,那既然你們和解未果,已經沒有辦法一個達成共識了。(警員A01說話同時,伸手比劃)警員林宜煊:對。警員A01:那是不是就去採法律途徑?因為就只有這兩條路。(警員A01說話同時,伸手比劃)A02:那老闆來做什麼?老闆來做什麼?(20:04:22許A02說話同時彎手肘抬高右手隨即又放下、並可見其右手握著一把雨傘,且說話語氣逐漸抬高語調、拉長音)警員A01:我沒有辦法強迫老闆怎麼講。我也沒有辦法強迫你要怎樣。(警員A01說話同時,伸手先朝店家方向比劃、再朝A02方向比劃)A02:老闆在做什麼?(20:04:27許A02邊說話邊彎手肘抬高握雨傘之右手)警員林宜煊:對啊。警員A01:對啊。A02:老闆在做什麼?(20:04:28許A02說話時略抬高握雨傘之右手,傘柄最上緣出現在畫面中,往A01方向)警員A01:我沒辦法強迫,因為那是你們人身自由,我沒有辦法強迫。(警員A01說話同時,伸手比劃)A02:老闆在做什麼?老闆在做什麼?(20:04:30許A02說話時略抬高握雨傘之右手,傘柄最上緣出現在畫面中)警員A01:我強迫你們變我違法。A02:警察…你騙我,要浪費我的時間。(20:04:33許A02邊說話同時抬高握雨傘之右手,將手肘朝並往前朝警員A01方向伸直,但並未碰觸到警員)警員A01:我沒有騙你,我一直都是…(聲音重疊無法辨識)警員林宜煊:我哪有騙你,我哪時候騙你?A02:你一直說叫老闆過來,請老闆過來,老闆會處理(20:04:38許A02說話同時,彎著手肘抬高拿著雨傘的右手比劃2次)警員A01:不是我們喔,不是我們喔,我們從來都沒有介入,我們只是確認你們不要有衝突喔。(20:04:40許警員A01說話時僅左手掌部出現在畫面左方,將左手掌心朝向A02左右搖晃比劃)A02:對,你沒有介入,但你有講話!(20:04:44許A02看向警員A01方向、說話同時抬高握雨傘之右手,並往前朝警員A01方向將手肘伸直,但並未碰觸到警員A01)警員林宜煊:好啦!警員A01:我們…我們真的沒有介入喔(警員A01說話同時伸出掌心朝A02比劃)A02:你講話!(20:04:47許A02看向警員A01方向、說話同時抬高握雨傘之右手,並往前朝警員A01方向將手肘伸直,但並未碰觸到警員A01)警員A01:喔,那…A02:沒有介入,但是有講話!(20:04:48許A02看向警員A01方向、說話同時抬高握雨傘之右手,並往前朝警員A01方向伸直手肘,但並未碰觸到警員A01)警員A01:我當然可以講話。警員林宜煊:好啦。警員A01:我為什麼不能講話?警員林宜煊:對阿,誰規定我不能講話?警員A01:我為什麼不能講話?A02:對~繼續講,繼續講(20:04:54許A02看向警員A01方向、說話同時抬高握雨傘之右手,兩度往前朝警員A01方向伸直右手手肘,目光看向其左側)警員A01:我為什麼不能講話?A02:你繼續講。(20:04:56許A02看向畫面右方、說話同時抬高握雨傘之右手,並朝警員A01方向比劃,但並未將手肘伸直)警員A01:對啊,我為什麼不能講話?A02:(冷笑)你〜有辦法就把事情解決,我跟你們這種處理方式。(20:04:59許A02說話同時,朝自己方向彎曲手肘、抬高握雨傘之右手比劃,並未朝任一警員方向伸直手肘)警員A01:這是你們的民事,我講得很清楚了。警員林宜煊:對。A02:對,現在是講法律的時代(20:05:06許A02說話同時,朝自己方向彎曲手肘、抬高握雨傘之右手比劃)警員A01:當然是法律的時代啊。A02:對。警員林宜煊:對啊,那你…你也沒有按照法律走啊,法律走就是要去提告啊!,警員A01:…(聲音重疊無法辨識)你為什麼不按照法律走…A02:有,我為什麼沒有按照法律走?警員林宜煊:你有去提告嗎?法律就是要去提告。警員A01:你一下說…(聲音重疊無法辨識)A02:…(不明)…叫我去提告(20:05:16許A02看向警員林宜煊方向說話,並抬高語調拉長尾音,同時右手手肘彎曲拿雨傘朝警員林宜煊方向高舉),我就是想和解!(20:005:18許A02看向警員林宜煊方向說話,並抬高語調拉長尾音,逼近警員林宜煊同時右手手肘彎曲拿雨傘朝警員林宜煊方向高舉,警員林宜煊移動身體朝警員A01、A02中間方向拍攝後,A02往後退)警員A01:阿你和解人家就不要阿!要雙方同意阿。警員林宜煊:阿人家就是不要和解,你怎麼和解?和解要雙方意願…要達成共識啊。A02:我就是想和解~(20:05:25許A02看向警員林宜煊方向說話,並抬高語調拉長尾音,同時右手手肘彎曲拿雨傘朝警員林宜煊方向舉)警員A01:阿你要和解,你和解,你的事,人家不要,人家可以不要啊。警員林宜煊:對阿。A02:我就是要和解~(20:05:29許A02看向警員林宜煊方向說話,並抬高語調拉長尾音,同時右手手肘彎曲拿雨傘朝警員林宜煊方向高舉並比劃)警員A01:好你和解,你的事。A02:我不跟你們玩法律!(20:05:31許A02看向警員林宜煊方向說話,並抬高語調拉長尾音,同時右手手肘彎取拿雨傘朝警員林宜煊方向高舉並比劃)警員林宜煊:喔好好好,你好棒…你好棒。警員A01:不是玩法律,這個世界不是聽你講的算的啦。A02:對,也不是聽你講的算!(20:05:35許A02看向警員A01、朝警員A01大吼,並同時大力伸直出拿雨傘的右手朝警員A01方向比劃,但並未碰觸到警員A01)警員A01:聽法律。(警員A01說話同時伸手比劃)A02:你算什麼?!(20:05:38許A02看向警員A01、朝警員A01大吼,並同時大力伸直拿雨傘的右手朝警員A01方向比,雨傘之傘柄敲到警員A01左胸前配戴之對講機,可聽見敲擊之聲音,警員A01隨即往下看向左胸前)警員林宜煊:你幹什麼?!(20:05:39許警員林宜煊朝A02大吼,隨即伸出右手抓A02後頸衣領,並壓制A02)密錄器畫面旋轉,20:05:41許警員林宜煊完全將A02壓制在地上,隨後逮捕被告,後續之畫面內容與本案無關,不予勘驗。 警員A01密錄器畫面 配戴密錄器之警員為A01(下稱警員A01),20:07:07許畫面中出現之另一名警員應為林宜煊(下稱警員林宜煊),畫面左方戴黑色鴨舌帽、穿白色上衣、左手拿燈管右手拿雨傘之男子應為被告A02。警員A01:我們從來都沒有介入喔,我們只是確認你們不要有衝突喔。A02:沒有介入但是有講話。(A02僅右半身體出現在畫面左方,20:07:10A02說話時,可見雨傘之傘面布料出現在畫面左下角)警員A01:阿,我們、我們…都沒有介入喔。A02:你講話!(20:07:12A02說話時,可見雨傘之傘面布料出現在畫面左下角)警員A01:喔。20:07:14密錄器逐漸向左拍攝,可完整看A02出現在畫面中。A02:你沒有介入,但是有講話!(20:07:15A02說話時看向警員A01方向、說話同時抬高握雨傘之右手,並往前朝警員A01方向將手肘伸直,但並未碰觸到警員A01)警員A01:我當然可以講話,我為什麼不能講話?我為什麼不能講話?A02:對,可以講〜繼續講,繼續講。(20:07:20A02看向警員A01方向、說話同時抬高握雨傘之右手,並往前朝警員A01方向將手肘伸直,但並未碰觸到警員A01﹐隨後A02向其左後方轉頭朝馬路方向看)警員警A01:我為什麼不能講話?A02:你繼續講。(20:07:22A02說話時持續向其左後方轉頭朝馬路方向看,並抬高握雨傘之右手,朝警員A01方向伸,但並未碰觸到警員A01)警員A01:對啊,我為什麼不能講話?A02:(冷笑)你〜有辦法就把事情解決!(20:07:24A02說話時看向警員A01,彎著右手手肘、並朝警員A01方向抬高握雨傘之右手比劃,手肘並未完全伸直)警員A01:這是你們的民事,我們講得很清楚了。A02:我…(不明)…你們這種處理方式。對,現在是講法律的時代。(20:07:29A02目光先看向警員A01,隨後左顧右盼,且說話同時,朝自己方向彎曲手肘、抬高握雨傘之右手比劃)警員A01:當然是法律的時代阿。A02:對。警員林宜煊:對阿,那你…你也沒有按照法律走啊,法律走就是要去提告啊!警員A01:那你為什麼不按照法律走…A02稱:我為什麼沒有按照法律走?警員林宜煊:你有去提告嗎?法律就是要去提告。警員A01:你一下說法院關門…A02:你們叫我去提告(20:07:44A02看向警員林宜煊說話並抬高語調拉長尾音,同時右手手肘彎曲拿雨傘朝警員林宜煊方向高舉),我就是想和解〜(20:07:45A02看向警員林宜煊說話並抬高語調拉長尾音,同時右手手肘彎曲拿雨傘朝警員林宜煊方向高舉,警員林宜煊左肩往後閃後,A02往後退)警員A01:阿當然阿,阿你和解人家不要啊!和解要雙方同意阿!警員林宜煊:阿…阿人家就不要和解,你怎麼和解?和解要雙方意願,要達成共識啊。A02:我就是想和解。(20:07:51A02說話時抬高拿雨傘之右手)警員A01:阿你要和解,你和解你的事。人家不要,人家可以不要啊。(警員A01說話同時也伸手比劃)警員林宜煊:對啊。對阿。(警員林宜煊邊說話邊往A02方向靠近)A02:我就是想和解~(20:07:54A02拉長語調說話,說話時先看向警員林宜煊方向隨後看地上,並同時往兩位警員中間縫隙的方向抬高握雨傘的右手)警員A01:好你和解,你的事阿。(警員林處穎說話同時伸出右手朝A02之方向比劃)A02:我不跟你們玩法律!(20:07:56A02朝警員林宜煊方向說話且語氣激動,右手手肘先往自己方向彎,20:07:57許密錄器畫面往右拍,沒有拍到A02,只能從畫面左方看到A02右手舉高雨傘往警員林宜煊方向隨後放下)20:08:00密錄器畫面往左拍,A02再次出現在畫面中。警員林宜煊:喔,好好好,你好棒你好棒。警員A01:不玩法律…阿這個世界不是聽你講的算的。(20:08:00許警員A01說話同時伸出右手比劃)A02:對,也不是聽你講的算。(20:08:02A02睜大雙眼朝警員A01方向看並大吼,同時以右手用力拿著雨傘朝A01方向比劃)警員A01:聽法律(20:08:03許警員A01說話同時伸出右手比劃)A02:你說什麼!(20:08:04A02睜大雙眼朝警員A01方向看並大吼,同時以右手用力拿著雨傘朝A01方向比劃,隨後密錄器畫面晃動並可聽見敲擊聲)警員林宜煊:你幹什麼?!(20:08:05許警員林宜煊朝A02大吼,隨即伸出右手抓A02後頸衣領,並壓制A02)密錄器畫面旋轉,20:08:08許警員林宜煊完全將A02壓制在地上,隨後逮捕A02,後續之畫面內容與本案無關,不予勘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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