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祥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641號),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
理由
按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得為補充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2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蕭祥平所犯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帳號予他人使用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以114年度簡字第634號判處拘役40日,該判決並於同年10月13日確定。而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因本案犯行共取得新臺幣4,000元之報酬,並已主動繳回,即核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原判決漏未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爰予以補充判決如主文所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國安聲請補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