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21號
- 公 訴 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鄭雅尹
- 選任辯護人
- 李佳勳律師
- 林士為律師
- 童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雅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