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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2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乃文陳嘉年李宛玲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尹
選任辯護人
李佳勳律師
林士為律師
童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雅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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