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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8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游欣怡李蕙伶劉芝毓

原告
王婉姿
被告
黃凱麟

上列被告黃凱麟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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