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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黃永勝陳嘉瑜蕭淳元
  • 法定代理人
    張漢予

  • 原告
    陳奕全
  • 被告
    劉孟葳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奕全 訴訟代理人 牟君志律師 被 告 劉孟葳 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漢予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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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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