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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黃永勝陳嘉瑜蕭淳元

原告
陳奕全
訴訟代理人
牟君志律師
被告
劉孟葳
被告
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漢予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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