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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游欣怡劉芝毓李蕙伶
  • 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 原告
    江欣倫
  • 被告
    張忠豪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江欣倫 被 告 張忠豪 被 告 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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