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游欣怡、劉芝毓、李蕙伶
- 法定代理人賴明山
- 原告江欣倫
- 被告張忠豪、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江欣倫 被 告 張忠豪 被 告 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