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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游欣怡劉芝毓李蕙伶

原告
江欣倫
被告
張忠豪
被告
豐運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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