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游皓婷
- 被告黃家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家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家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67號被 告 黃家慶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23時19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洗 特樂自助洗衣-宜蘭頭城店」,徒手竊取林雨廷所有置於店 內之電動起子機1台,後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離去 。嗣經警據報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家慶之供述。 (二)被害人林雨廷於警詢時之指證。 (三)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蒐證照片共6張。 (四)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王乃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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