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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游皓婷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家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家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家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67號
  被   告 黃家慶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28日23時19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洗
    特樂自助洗衣-宜蘭頭城店」,徒手竊取林雨廷所有置於店
    內之電動起子機1台,後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離去
    。嗣經警據報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家慶之供述。
(二)被害人林雨廷於警詢時之指證。
(三)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蒐證照片共6張。
(四)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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