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家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家慶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家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67號
被 告 黃家慶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家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28日23時19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洗
特樂自助洗衣-宜蘭頭城店」,徒手竊取林雨廷所有置於店
內之電動起子機1台,後手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離去
。嗣經警據報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家慶之供述。
(二)被害人林雨廷於警詢時之指證。
(三)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蒐證照片共6張。
(四)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