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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蕙伶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翊捷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劉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翊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8日審判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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