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陳嘉年
- 被告黃國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瑋 公設辯護人 周奇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薛植和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16號、114年度偵字第224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公設辯護人之意見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主 文 黃國瑋因供自己施用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附表編號1至16、18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附表編 號17-1、17-2、17-3、17-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至四行所載「竟基於意圖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用而持有大麻種子、栽種大麻之犯意」更正為「竟為供己施用,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黃國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查本案經警查扣之大麻幼苗僅有二株,成品亦僅有四包,數量尚微,相較於大規模栽種、製造大麻以販售謀利之情形實屬有別,犯罪情節仍屬輕微,是核被告黃國瑋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因供自己施用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至其因栽種而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已為栽種之高度行為吸收而不另論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國瑋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明知大麻具有濫用性、成癮性,足以殘害人體健康及身心健全且易滋生犯罪問題,竟為供己施用,意圖製造大麻而栽種大麻種子後,培育大麻幼苗二株及製有大麻成品四包,所為非是,然考量其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明確,堪認已具悔意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查被告黃國瑋前雖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 第14號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然於緩刑期滿後,緩刑未經撤銷,視為未曾受刑之宣告等情,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即明,是其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緩刑要件,故本院衡以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蹈重典,惟已坦承犯行明確,足認犯後態度良好且知所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其所為前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併予宣告緩刑四年。又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於緩刑期間徹底悔過。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五、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 號判決參照)。查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幼苗二株,雖 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如附表所載,然因大麻幼苗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尚非第二級毒品大麻,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大麻種子乃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以大麻種子栽種生長之大麻幼苗同應屬違禁物,是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附表編號17-1至編號17-4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如附表所載,爰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按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扣案附表編號2至16、編號18至23所示之物,為被 告所有供栽種大麻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依上開規定,爰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幼苗二株 扣押物編號1。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200024號鑑驗書) 2 育苗盆一組 扣押物編號2 3 溫濕度計二個 扣押物編號3 4 植物生長燈二組 扣押物編號4 5 加熱墊一組 扣押物編號5 6 PH值檢測筆一支 扣押物編號6 7 水質檢測筆一支 扣押物編號7 8 肥料一批 扣押物編號8 9 水耕營養液一批 扣押物編號9 10 珍珠石一包 扣押物編號10 11 椰纖一包 扣押物編號11 12 育苗盆二個 扣押物編號12 13 風扇一台 扣押物編號13 14 土壤檢測儀一支 扣押物編號14 15 延長線一條 扣押物編號15 16 植物生長蓬一組 17-1 大麻成品一包(毛重7.73公克) 扣押物編號17-1。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第5124D904號鑑定報告) 17-2 大麻成品一包(毛重4.47公克) 扣押物編號17-2。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第5124D901號鑑定報告) 17-3 大麻成品一包(毛重8.56公克) 扣押物編號17-3。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第5124D903號鑑定報告) 17-4 大麻成品一包(毛重1.33公克) 扣押物編號17-1。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第5124D902號鑑定報告) 18 岩棉一包 扣押物編號18 19 磅秤一台 扣押物編號19 20 捲菸紙一包 扣押物編號20 21 霧化器一組 扣押物編號21 22 研磨器三組 扣押物編號22 23 IPONE藍色手機(含SIM卡一枚)一支 扣押物編號23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16號114年度偵字第2242號被 告 黃國瑋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國瑋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亦知悉大麻種子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所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竟基於意圖供製造第二級毒品 大麻之用而持有大麻種子、栽種大麻之犯意,先在網路上學習種植大麻之技術,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從網路上陸續 購得栽種大麻所需設備,並於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以澳 大利亞幣80元自網路購得大麻種子5顆後,在其位於宜蘭縣○ ○鄉○○○路00巷00號住處內栽種大麻種子,先以岩棉、培養土 、植物生長燈等物品使大麻種子發芽成長為幼苗,復以溫、濕度計、PH值測試筆等檢測是否符合大麻生長環境;另以電風扇等設備防止植株發霉,期間中定期施以水分、肥料,再以燈照設備照光,而使其所栽種之大麻植株熟成開花(至少有如附表所示大麻幼苗2株)。嗣經警於114年1月22日12時5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大麻幼苗2株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國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因意圖製造大麻成品供已施用而栽種大麻之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手機相簿之翻拍照片4張及查獲現場照片33張 證明被告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6樓栽種大麻植株之事實。 3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鑑字第1140200024號鑑驗書 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幼苗2株及乾燥大麻葉1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證明被告確有栽種大麻之事實。 4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第5124D901號鑑定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第5124D902號鑑定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第5124D903號鑑定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第5124D904號鑑定報告 附表編號17-1、17-2、17-3、17-4所示之乾燥大麻4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證明被告確有持有大麻之事實。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所謂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 用,而栽種大麻者之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穫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始謂既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核被告黃國瑋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又被告持有大麻 種子之低度行為,為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編號1、17-1、17-2、17-3 、17-4均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如附表 編號2至16、編號18至2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栽種大麻 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檢 察 官 薛植和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03 日書 記 官 謝蓁蓁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幼苗2株 扣押物編號1。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鑑字第1140200024號鑑驗書)。 2 育苗盆1組 扣押物編號2。 3 溫濕度計2個 扣押物編號3。 4 植物生長燈2組 扣押物編號4 5 加熱墊1組 扣押物編號5 6 PH值測試筆1支 扣押物編號6 7 水質檢測筆1支 扣押物編號7 8 肥料1批 扣押物編號8 9 水耕營養液1批 扣押物編號9 10 珍珠石1包 扣押物編號10 11 椰纖1批 扣押物編號11 12 育苗盆2個 扣押物編號12 13 風扇1台 扣押物編號13 14 土壤檢測儀1支 扣押物編號14 15 延長線1條 扣押物編號15 16 植物生長棚1組 17-1 大麻成品1包(毛重:7.7公克) 扣押物編號17-1。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第5124D901號鑑定報告)。 17-2 大麻成品1包(毛重:4.49公克) 扣押物編號17-2。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第5124D902號鑑定報告)。 17-3 大麻成品1包(毛重:8.62公克) 扣押物編號17-3。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第5124D903號鑑定報告)。 17-4 大麻成品1包(毛重1.36公克) 扣押物編號17-1。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4日第5124D903號鑑定報告)。 18 岩棉1包 扣押物編號18 19 磅秤1台 扣押物編號19 20 捲菸紙1包 扣押物編號20 21 霧化器1組 扣押物編號21 22 研磨器3組 扣押物編號22 23 IPONE藍色手機1支(含 SIM卡1張) 扣押物編號2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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