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倪萌
- 選任辯護人
- 廖穎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倪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審判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