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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錦雯陳錦雯

  • 當事人
    卓桂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桂梅 大陸籍人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422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34號) ,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4 年12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黃家麟 通 譯 林晉毅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文: 卓桂梅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犯罪事實要旨: 卓桂梅為大陸地區人民,為求順利來臺,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特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卓桂梅提供其所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照片等資料予上開不詳人士,再由該不詳人士於附表「偽造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偽造如附表「偽造文書」欄所示之不實準文書或準特種文書,再以附表「行使時間、方式」欄所示之以「自由行」、「專業參訪」之名義持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臺許可而行使之,經該署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據以核發卓桂梅之入境許可證,使卓桂梅得於附表「入出境時、地」欄所示日期入、出境臺灣,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審查之正確性。 處罰條文:刑法第210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 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筱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家麟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偽造時間 偽造文書 行使時間、方式 入出境時、地 1 107年5月30日前之某日時 ㈠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亞太財險“玩轉寶島”大陸遊客赴台旅遊保險」(保險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子檔 ㈡被告所持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之照片之電子檔 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將左欄所示偽造之準私文書交由浙江海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轉交予臺灣不知情之港都國際旅行社,再由港都國際旅行社於107年5月30日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而申請卓桂梅以「自由行」名義入境。 107年7月27日下午1時4分許自臺北港入境,107年8月10日下午1時43分許自臺北港出境 2 107年8月27日前之某日時 ㈠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亞太財險“玩轉寶島”大陸遊客赴台旅遊保險」(保險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子檔 ㈡被告所持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之照片之電子檔 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將左欄所示偽造之準私文書交由浙江海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轉交予臺灣不知情之港都國際旅行社,再由港都國際旅行社於107年8月27日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而申請卓桂梅以「自由行」名義入境。 107年9月21日下午1時5分許自臺北港入境,107年10月5日上午5時18分許自松山機場出境 3 107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時 ㈠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亞太財險“玩轉寶島”大陸遊客赴台旅遊保險」(保險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子檔 ㈡被告所持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之照片之電子檔 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將左欄偽造之準私文書交由浙江海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轉交予臺灣不知情之港都國際旅行社,再由港都國際旅行社於107年10月23日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而申請卓桂梅以「自由行」名義入境。 107年11月10日下午1時9分許自臺北港入境,107年11月21日晚間6時54分許自松山機場出境 4 107年12月6日前之某日時 ㈠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居民赴台旅遊保險電子保險單(投保單號:0000000000000000)之電子檔 ㈡被告所持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之照片之電子檔 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將左欄偽造之準私文書交由漳州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轉交予臺灣不知情之三奇旅行社,再由三奇旅行社於107年12月6日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而申請卓桂梅以「自由行」名義入境。 107年12月18日下午1時9分許自臺北港入境,108年1月2日上午5時48分許自松山機場出境 5 108年1月11日前之某日時 ㈠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亞太財險“玩轉寶島”大陸遊客赴台旅遊保險」(保險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子檔 ㈡被告所持有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之照片之電子檔 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將左欄偽造之準私文書交由廈門旅遊集團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轉交予臺灣地區不知情之川流國際旅行社,再由川流國際旅行社於107年12月6日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卓桂梅以「自由行」名義入境。 108年2月1日下午1時55分許自臺北港入境,108年2月15日下午2時57分許自臺北港出境 6 108年3月7日前之某日時 ㈠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亞太財險“玩轉寶島”大陸遊客赴台旅遊保險」(保險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電子檔 ㈡被告所持有廣發銀行信用卡之照片之電子檔 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將左欄偽造之私文書交由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轉交予臺灣不知情之歡笑旅行社,再由歡笑旅行社於108年3月7日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而申請卓桂梅以「自由行」名義入境。 108年7月27日中午12時44分許自臺北港入境,108年8月10日上午7時56分許自桃園機場出境 7 108年9月11日前之某日時 深圳銘人影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之電子檔 大陸地區不詳人士將左欄偽造之準特種文書交由臺灣不知情之邦中影業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11日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而申請卓桂梅以「短期專業交流」名義入境。 108年9月28日下午6時許自桃園機場入境,108年11月22日上午9時26分許自松山機場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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