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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永勝陳嘉瑜蕭淳元

原告
伍進恭
原告
伍文強
原告
伍文星
被告
簡詩傑
被告
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炎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原交訴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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