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 原告
-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賜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律師
- 被告
- 許至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44號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