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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錦雯程明慧商啓泰

原告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賜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告
許至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44號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商啓泰

                   書記官 林惟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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