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宗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0號、115年度執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信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強制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宗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3/09/24 113/09/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181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6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61號 114年度易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4/01/20 114/08/28 確定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661號 114年度易字第24號 確定日期 114/03/10 114/10/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61號(已執畢) 宜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2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