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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錦雯程明慧商啓泰

原告
信發商行即陳碧鑾
原告
福星商行即徐慧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被告
林育智
被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商啓泰

書記官 林惟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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