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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許乃文陳嘉年李宛玲

原告
周朝一
原告
陳志明
原告
共 同 劉邦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被告
游楨豪
被告
聯慶高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 人 邱新雅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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