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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心希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48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Melatonin(褪黑激素)」壹盒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瑋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未經撤銷,扣案之「Melatonin(褪黑激素)」1盒,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及被告自動繳回本案之獲利新臺幣(下同)17500元,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486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351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Melatonin(褪黑激素)」1盒,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禁藥,且無事證證明業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是上開扣案物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自動繳交之17500元,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之前開犯罪所得。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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