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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嘉瑜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志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為壹點玖捌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壹顆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庭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64號
  被   告 A01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自不詳友人處無償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即持
    有之,嗣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0時10分許,為警在其位於宜
    蘭縣○○鄉○○路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
    重1.9925公克,依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記載)
    及毒品吸食器(玻璃球)1顆。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其
    自白核與證人高明賜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羅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搜索扣押照片等在卷可參,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9925公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
    諭知銷燬。吸食器(玻璃球)1顆,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
    ,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莊 雯 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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