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玉翔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JJ-2531」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玉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三、扣案偽造車牌號碼「AJJ-2531」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625號
被 告 陳玉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玉翔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遭註
銷,為駕駛該車上路,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
民國114年3月間某日某時,透過FACEBOOK網路購物平台,以
新臺幣2,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
之車號「AJJ-2531」號車牌2面,進而於同年5月間,將之懸
掛在上揭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使用,並駕駛該車行
駛於道路上,而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
號牌管理之正確性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有人趙玉
美。嗣經警察於115年2月25日23時40分許,在宜蘭縣三星鄉
健富路2段與大德路3段口,攔停陳玉翔所駕駛懸掛偽造車牌
之上揭車輛,並扣得上揭偽造之車牌兩面。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玉翔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
報表、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等附
卷可稽,並有偽造之上揭車牌2面扣案足憑,足認被告前揭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至扣案之上揭偽造車牌2面,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奕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