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謝東鈦
- 聲請人
- 謝姵如
- 被告
- 游宗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42號),聲請參與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謝東鈦、謝姵如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游宗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提出公訴,認涉犯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件被害人之兄弟姊妹之三親等親屬,屬同條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因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爰委由聲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本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被害人家屬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交訴字第42號審理中,被告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參與訴訟之案件。又本案被害人謝志昌已死亡,聲請人謝東鈦、謝姵如分別為被害人之兄、姊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按。據此,聲請人為被害人之二親等之旁系血親,則聲請人因被害人死亡,聲請訴訟參與即屬適格。本院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並斟酌本案情節涉及聲請人之弟即被害人謝志昌車禍傷重身亡之間,及聲請人對被告均具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利害關係等情、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