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 原告
- 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芳瑜
- 被告
- 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4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廷誠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