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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游欣怡李蕙伶劉芝毓

原告
張采榕
被告
林祥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經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83號判決無罪,但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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