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六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六號

  移

異議人
東信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異議代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車裁四三-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處分撤銷。

東信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東信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信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淡水鎮○○路為警查獲舉發該公司所有之曳引車KS-二六二號及所拖掛之半拖車KY-三七號,載運廢石經過磅核重四十一點九公噸,超載四點九公噸,因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日期到案,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九千元,並記汽車違規記錄一次。受處分人東信公司認該半拖車已領有合法砂石車標示牌在案,依交通部規定,應以丈量之方式為取締超載之認定,原處分機關竟依警方以過磅方式取締而為處分,顯然違背交通部規定,爰請撤銷該處分等語為由,聲明異議。

二、按對已登檢為砂石標示車者,其超載之認定,應以丈量方式換算或以固定或活動地磅實際過磅。交通部所制定之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業規定第四條定有明文。又各警察機關依照上述作業規定進行超載取締,其超載認定之標準,依據交通部交路八十八字第00六八三九號函表示:

㈠符合標示規定之砂石車,以丈量方式換算。㈡經丈量結果與標示牌所載規格不符者以固定或活動地磅實際過磅。易言之,上述函文內容係持以「丈量為原則,過磅為例外」之取締作業標準,為主管機關交通部就作業規定之補充解釋,已限縮原作業規定之丈量或過磅之擇一方式。且前開作業規定係針對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業之抽象性規定,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制定之行政規則(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不違背法律及其他法規命令前提下,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自應加以遵循而具有其拘束力,而前揭函文則進一步補充該作業規定,確立「丈量為原則,過磅為例外」之取締作業標準,對於行政機關亦具有拘束力,若行政機關未依照上述函文所確立先以丈量方式為之而逕以過磅方式為取締標準而作成之裁罰處分即屬違法。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東信公司於本件被舉發超載之曳引車KS─二六二號所拖掛之半拖車KY-三七號,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至交通部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登領為砂石標示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領取砂石標示牌並焊接,此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八九宜監字第八九一八一0四四號函及所附相片影本二張、委託焊接砂石標示牌車主簽章單影本一份,及異議人所提出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拖車牌證登記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是既東信公司所有之曳引車KS-二六二號及所拖掛之KY-三七號半拖車業已登檢為砂石標示車,行政機關舉發其超載自應依照前揭作業規定辦理,自應先以丈量方式換算,經丈量結果與標示牌所載規格不符者始以固定或活動地磅實際過磅。

㈡本件取締過程業經證人即承辦警員李慶男到庭證稱:當時並未攜帶皮尺,故未以丈量方式辦理其係依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業規定,經徵得司機同意,始前往過磅(見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等語綦詳。然以:查獲警員所依據之作業規定,已由交通部以上開函文予以補充如前述,且行政機關彼此意見不一時,應依有權機關制定之有效規定為依據並彼此協調解決,不能將行政機關認定不同所致之不利益轉由人民負擔。本件取締時確未以皮尺丈量等情,業據證人到庭結證屬實,再參酌上開交通部函文明確要求先以丈量方式為之,是不論司機究否同意,舉發警員均不得以此逕依過磅方式為之。從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汽車裝載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然認定是否超載之標準,揆諸首揭規定,應先以丈量方式換算,經丈量結果與標示牌所載規格不符者,始以固定或活動地磅實際過磅。本件舉發機關未依照此規定為之,即不能論以受處分人之前開車輛有何超載情事,裁罰機關逕依過磅結果為裁罰依據而作成本件處分,尚非合法。本院認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二日

法 官 陳 嘉 年

書記官 詹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