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丁○○ 丙○○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七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林 俊 廷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淑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