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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黃永勝陳嘉年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曾浴銘

        丙○○

        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陳 嘉 年

                     法 官 蔡 仁 昭

                     書記官 吳 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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