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陳嘉年
- 當事人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四號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富比世在職訓練計劃壹冊、富比世集團相關組織辦法壹冊、海麗光碟科技之宣傳 光碟壹張及影帶壹捲、海麗光碟公司營運企劃書、臺灣圓益石英等文宣資料、騰錄科 技公司投資分析書、海麗光碟投資計劃書、海麗光碟股票請領單、臺灣圓益石英等股 票客戶明細、海麗光碟委託購買書、戳記資料、富比世集團公告股票文件、確認單統 計表、客戶買賣股票支票影本、富比世集團個人薪資明細、業務員繳件資料、客戶代 刻印鑑明細表、股票轉讓過戶申購書、富比世集團客戶資本資料、與騰錄等公司工商 登記資料各壹冊、及彰化銀行支票存款交易明細叁張與海麗光碟公司認股憑證共計壹 佰拾貳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楊恭福、楊恭惠(均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結)於八十五年間,成立建金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陳少美(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結)為負責人, 八十七年十月間前,陸續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對外統稱為全球統一集團, 由楊恭惠擔任董事長、楊恭福擔任總裁、戴忠義(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結 )擔任總監、楊恭發(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結)擔任執行長,陳少美擔任 財務經理,集團所屬之各公司,均未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之特許,准於經營證券承銷之證券商業務,亦未向 主管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登記經營證券商之業務,即自八十七年七月間起,開始 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如附表三所示,已屬公開發行股票(但仍未上市、上櫃)之 公司,及外國公司股票,擅自經營證券商之業務,且亦未經證期會之核准或申報 生效,即對不特定人公開銷售該集團所持有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未公開募集、發行 公司之股票,經營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其經營方式,乃 係先與透過員工、顧問介紹及自行前來之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簽訂「股票銷售 總代理契約」,由集團以股票之票面價格新臺幣(下同)十元,或更低之八元不 等之價格,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股票,再由集團內之各部門將這些公司之性 質、產品等資訊,在網路上刊登,並留下全球統一集團電子信箱,作為聯繫之用 ,另亦製作各項文宣、錄影帶及準備上市、上櫃計劃書等文宣資料,並利用登廣 告之方式,在各地招收業務人員,先作職前訓練,解說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之基 本概況、前景及投資理財之專業知識,再由各分公司、營業據點(詳如附表四所 示)之業務人員,利用前揭文宣資料,自行對外推銷,另也在有線電視道製作節 目,推薦如附表三所示公司之相關產業報導;而前揭股票價格之製定,並係以競 價取之,而由全球統一集團參酌其取得公司股票之面額價位、人事、廣告、管理 費用等成本,製定參考價,由各地分公司、營業處之業務人員依此價格推銷,並 視市場供需,再作價位調整,而業務人員於銷售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後,均將股 款電匯至全球統一集團總公司,辦理交割手續,完成交割後,總公司則直接將股 票郵寄給客戶,或由各分公司、營業據點業務人員親自轉交予客戶,總公司並按 累積業績核發獎金,或辦理晉升。 二、甲○○明知上情,仍與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陳少美、載忠義、黃耀宗、蔡 慶雲、黃琪琇、俞春燕、徐慶明、陳麗玉、黃雅政、翁明家、詹一郎、陳柏慶、 李彩雲、吳博堯、曾文樟、黃銘雄、許孝順、張偉、林錦山、周先覺、王國舜等 人(右列後十九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判決)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等人,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分別於如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在各地分公司、營業處等據點之負責人 、或行政經理、副理等管理人,以全球統一集團或其所屬公司之名義,經營全球 統一集團所屬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且須經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業務,對不特定人 公開銷售該集團所持有已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未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及外國公 司等之股票,經營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公司及其另成立之公司(詳如附表二)登記 範圍以外,且須經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業務。亦即甲○○明知未經設立登記,不 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且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 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有價證券之 募集與發行,非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不得為之,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證期會 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基於概括犯意 ,先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六十二號四樓成立全球首 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首富)宜蘭分公司,並擅自以全球首富宜蘭分公 司名義,對外公開招攬未上市股票。又甲○○明知富比世集團其關係企業公司之 登記營業項目,並不包括證券交易與投資顧問業務,亦未經證期會核准許可發給 執照,仍於同年八月間,加入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丙○○擔任負責人,並 未登記經營證券商業務之富比世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比世公司) ,在未經設立登記情況下,即在宜蘭市○○○路六十二號四樓,成立富比世公司 宜蘭分公司,並自富比世公司取得海麗科技、臺灣圓益、騰錄科技及友大科技等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予不知情之業務員以富比世公司自訂之股價,公開招攬 不特定之人購買,再於取得股款後,將金錢匯至富比世公司負責人丙○○於合作 金庫高雄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甲○○則可自每張 股票賺取股價千分之七十五之利潤,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共計售出海麗光 碟科技五百三十八張、臺灣圓益七十三張、友大科技五張及騰錄科技五張。嗣於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宜蘭市○○○路六十二號四樓,為宜蘭縣調查站調 查員當場查獲,並扣得富比世在職訓練計劃一冊、富比世集團相關組織辦法一冊 、海麗光碟科技之宣傳光碟一張及影帶一捲、海麗光碟公司營運企劃書、臺灣圓 益石英等文宣資料、騰錄科技公司投資分析書、海麗光碟投資計劃書、海麗光碟 股票請領單、臺灣圓益石英等股票客戶明細、海麗光碟委託購買書、戳記資料、 富比世集團公告股票文件、確認單統計表、客戶買賣股票支票影本、富比世集團 個人薪資明細、業務員繳件資料、客戶代刻印鑑明細表、股票轉讓過戶申購書、 富比世集團客戶資本資料、與騰錄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各一冊、以及彰化銀行支 票存款交易明細三張與海麗光碟公司認股憑證共一百十二張。 三、案經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法院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到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全球首富代理人陳弘遠、 行政顧問黃註財、證人楊炎發及受雇被告工作之證人李怡鈞、陳素慧等人證陳各 語相符一致,此外,復有被告甲○○以全球首富宜蘭分公司名義印製之名片影本 一份在卷,暨宜蘭縣調查站查獲之富比世在職訓練計劃一冊、富比世集團相關組 織辦法一冊、海麗光碟科技之宣傳光碟一張及影帶一捲、海麗光碟公司營運企劃 書、臺灣圓益石英等文宣資料、騰錄科技公司投資分析書、海麗光碟投資計劃書 、海麗光碟股票請領單、臺灣圓益石英等股票客戶明細、海麗光碟委託購買書、 戳記資料、富比世集團公告股票文件、確認單統計表、客戶買賣股票支票影本、 富比世集團個人薪資明細、業務員繳件資料、客戶代刻印鑑明細表、股票轉讓過 戶申購書、富比世集團客戶資本資料、與騰錄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等各一冊,及 及彰化銀行支票存款交易明細三張、海麗光碟公司認股憑證共計一百一十二張等 文件資料扣案可憑,且全球首富宜蘭分公司、富比世集團及其宜蘭分公司,均非 經證期會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業,亦非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商一節,亦有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九)臺財證㈣第一0三五 四七號函存卷可佐。另被告甲○○與他案被告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陳少美 、載忠義等人,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等人,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所 為之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行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 一三二號判決在卷可參,是總據上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 三、核被告甲○○之所為,係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條第二項處 斷,復違反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論處。又按證 券交易法業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是行為人犯後法律已有變更,經 比較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修正前、修正後,有關刑度之規定,以修正前之刑度較 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另公司法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 ,是被告於行為後此部分法律亦已有變更,經比較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修正前、 修正後刑度均屬相同,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 後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論斷。被告甲○○與他案被告黃耀宗、蔡慶 雲、黃琪琇、俞春燕、徐慶明、陳麗玉、黃雅政、翁明家、詹一郎、陳柏慶、李 彩雲、吳博堯、曾文樟、黃銘雄、許孝順、張偉、林錦山、周先覺、王國舜(詳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判決書)等人就前揭犯行,除與他案被告 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陳少美、戴忠義等人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外, 另亦分別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 疏未論及被告此部分共犯關係,附此述明。又被告甲○○先後多次違反公司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亦應依同法第 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右開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第 一項,應依同條第二項處斷,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應併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論處之數罪間,因具方 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違反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而犯有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 券業務規定之罪處斷。再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 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 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 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 月者,亦同」,並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是行為 人犯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及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被 告等人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附此敘明。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造成之社會整體金融秩序及證券市場之影響,及犯後 坦承犯行,到庭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 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是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判決後, 信能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四、扣案富比世在職訓練計劃一冊、富比世集團相關組織辦法一冊、海麗光碟科技之 宣傳光碟一張及影帶一捲、海麗光碟公司營運企劃書、臺灣圓益石英等文宣資料 、騰錄科技公司投資分析書、海麗光碟投資計劃書、海麗光碟股票請領單、臺灣 圓益石英等股票客戶明細、海麗光碟委託購買書、戳記資料、富比世集團公告股 票文件、確認單統計表、客戶買賣股票支票影本、富比世集團個人薪資明細、業 務員繳件資料、客戶代刻印鑑明細表、股票轉讓過戶申購書、富比世集團客戶資 本資料、與騰錄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各一冊、以及彰化銀行支票存款交易明細三 張與海麗光碟公司認股憑證共一百十二張等文件資料,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 用之物,此據被告到庭供陳綦詳,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 五、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六十 二號四樓成立全球首富宜蘭分公司後,擅自以全球首富宜蘭分公司名義,將其自 富比世公司取得之海麗光碟科技未上市股票,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公開招攬,致 使楊炎發於八十八年七月間,以每股四十七元之價格購入上開股票一張。惟被告 甲○○竟復使在其公司任職之不知情員工陳素慧,在楊炎發購買之海麗光碟科技 股票之委託購買書上,盜蓋全球首富之印章,足生損害於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因認被告另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盜蓋印章罪嫌等語。 六、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 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 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 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次依最高法院四十年 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合先敘明。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盜蓋印章之 犯行,辯稱:印章是其與全球首富簽約訂立合作經營契約後,全球首富寄予其使 用者,且其使用印章亦在丙○○授權使用範圍內,並無盜蓋印章之行為等語。 七、經查: ㈠被告甲○○與全球首富間存有合作經營關係一節,有全球首富與被告簽立之和解 書一份存卷可考,其中載明:一、經甲方(即全球首富)查證,乙方(即被告) 確曾與甲方代表人丙○○簽署「合作經營契約」,嗣因丙○○離職,疏未交接, 始生此誤會等語明確。又證人丙○○復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八十八年五、六月間 被告表示欲加盟全球首富,故其居中協調,並於同年六、七月間與被告簽定契約 。依照慣例,此種單方契約簽訂後即生效力,被告得以全球首富名義對外籌組分 公司。況且全球首富總裁楊恭福有授權其可讓加盟公司在單方面簽約後,以全球 首富名義對外營業。本件係其負責與被告聯繫,在單方面簽約後,總公司均會寄 印章、表格及旗子與加盟公司使用等語綦詳,從而,被告甲○○應有使用全球首 富印章之權限,堪可認定。 ㈡被告先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六十二號四樓成立全球首富 宜蘭分公司後,再於同年八月間,與丙○○負責之富比世公司合作,而在宜蘭市 ○○○路六十二號四樓成立富比世公司宜蘭分公司等情,已經認定屬實詳前述。 而被告出售海麗光碟科技未上市股票一張予楊炎發之時間,乃在八十八年七月間 。是總合上開事發時間點可知,被告取得海麗光碟科技之股票時,仍係以全球首 富宜蘭分公司名義對外營業,且居中聯繫全球首富及被告之丙○○,斯時亦仍在 全球首富內任職,代表全球首富與被告進行合作經營事項。是被告辯稱:當時先 後處理全球首富宜蘭分公司及富比士宜蘭分公司時,均係與丙○○聯繫及接洽, 經手之各項股票處理情況,均按丙○○之指示辦理。嗣後其方知丙○○業已離開 全球首富而成為富比士公司負責人。其在海麗光碟科技之股票上蓋上全球首富印 章時,並不明確知悉該種股票係屬於富比士公司而非全球首富等語,應堪採信。 ㈢又觀諸證人即被告雇用之員工陳素慧於偵查中亦到庭所證:八十八年七、八月間 ,其曾與被告一同至高雄瞭解高雄首富轉型成富比士之情況,當時一位蘇姓會計 師有告知如何處理,其亦詢問海麗光碟科技之股票是否要蓋上全球首富之印章各 語,亦堪認定被告在八十八年七、八月間,究係籌組全球首富宜蘭分公司抑或富 比士宜蘭分公司,仍屬於不確定之狀態,其究應如何使用全球首富之印章,亦非 明確。 ㈣綜前所陳,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出售海麗光碟科技股票時,已得全球首 富授權可資使用全球首富之名義及各項文件、資料及印章對外營業,是衡情其並 無在契約甫成立尚在籌組之際,旋即冒用抑或盜蓋全球首富業已授權之印章在全 球首富並無代理之海麗光碟科技股票上之理。況斯時被告交涉及聯繫之對象為丙 ○○,其在八十八年七、八月之一月餘期間內,先後代表全球首富及富比士公司 與被告接洽等情,亦詳前述。再佐以證人陳素慧右開證言,實可認定被告在八十 八年七、八月間究應繼續籌組全球首富宜蘭分公司抑或另行成立富比士宜蘭分公 司時,地位仍屬搖擺不定,是總觀而言,被告辯稱:當時對外營業之處理程序乃 全依丙○○之指示處理等語,應堪採信。總此,本件苟以客觀事實之角度觀察, 確足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盜用印章罪嫌,存有合理及有力之懷疑。惟自 被告主觀角度言之,則難認此舉對其有何實際上之經營利潤抑或可預期之利圖可 言,且反足使其與已經簽約獲得授權之全球首富間之合作關係破裂,故基於禁止 推定罪狀之法則,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之目的下,本件公訴意旨所執之前 開論據,固足使被告之涉案情節具有合理且有力之懷疑,然自被告客觀行為,綜 合其當時外在環境及面臨之經營情況等各項跡證,予以反推被告之主觀認識程, 實尚不足使其犯行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抑或其他間接證據足資證明或補強被告有如公 訴人指陳之盜蓋印章犯行,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因其犯罪嫌疑不足,不能證明其 犯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特此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及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嘉 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 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 其使用公司名稱。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①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 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②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 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 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明書、新股權利證明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 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 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全球統一集團所屬之各公司 ┌────────────┬────┬───────────────┐ │公 司 名 稱 │負責人 │設 址 │ ├────────────┼────┼───────────────┤ │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楊恭惠 │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 │公司 │ │號十樓 │ ├────────────┼────┼───────────────┤ │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 │高雄市○○區○○路卅八號十樓之│ │(即全球統一集團高雄分公│ │一至七室 │ │ 司) │ │ │ ├────────────┼────┼───────────────┤ │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楊恭發 │桃園縣桃園市○○路○段三十二號│ │公司 │ │十三樓 │ │(即全球統一集團桃園分公│ │ │ │ 司) │ │ │ ├────────────┼────┼───────────────┤ │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慶豐 │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 │ │ │號十二樓 │ ├────────────┼────┼───────────────┤ │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鄭永雪 │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之一│ │公司 │ │號十樓 │ ├────────────┼────┼───────────────┤ │全球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 │ │公司籌備處 │ │ │ └────────────┴────┴───────────────┘ 附表二:其他共同被告資料表 ┌───┬─────────┬────┬─────┬────┬────┐ │姓 名│任職公司暨與全球統│職稱暨 │公司設址 │共 犯│備 註│ │案 號│一集團的關係 │到期日 │ │ ││ ├───┼─────────┼────┼─────┼────┼────┤ │黃耀宗│全球首都國際企業股│前登記負│登記設址彰│呂志強 │八十八年│ │(八十│份有限公司,全球統│責人,現│化縣鹿港鎮│丙○○ │十月五日│ │九年偵│一集團加盟公司,對│任董事,│民權路二七│(另案審│設立登記│ │字第七│外稱首富彰化分公司│八十八年│九號五樓之│結) │,前身為│ │○二號│(彰化首富-中山)│五月二十│一,營業處│ │全球統一│ │) │ │五日起 │彰化市中山│ │集團彰化│ │ │ │ │路二段六八│ │中山分公│ │ │ │ │一號十樓 │ │司 │ ├───┼─────────┼────┼─────┼────┼────┤ │呂志強│全球首都國際企業股│總經理,│同右 │黃耀宗 │ │ │(同右│份有限公司(同右)│現任負責│ │丙○○ │ │ │,另行│ │人,八十│ │ │ │ │審結)│ │八年五月│ │ │ │ │ │ │起 │ │ │ │ ├───┼─────────┼────┼─────┼────┼────┤ │徐慶明│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副理,八│桃園市成功│負責人楊│ │ │(八十│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十八年四│路一段三十│恭發(另│ │ │九年偵│處,對外稱桃園分公│月一日 │二號十三樓│案審結)│ │ │字第九│司 │ │ │,會計主│ │ │五六號│ │ │ │任王美慧│ │ │) │ │ │ │、經理吳│ │ │ │ │ │ │烈祥等人│ │ │ │ │ │ │(均另案│ │ │ │ │ │ │審結) │ │ ├───┼─────────┼────┼─────┼────┼────┤ │林白芷│福元國際企業股份有│副總經理│桃園縣蘆竹│ │全統統一│ │(同右│限公司,全球統一集│,八十八│鄉○○路一│ │集團直屬│ │,另行│團南崁直屬公司(對│年八月十│段八十三號│ │公司(未│ │審結)│外稱全球統一國際企│日至八十│十五樓之三│ │經設立登│ │ │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八年十一│ │ │記) │ │ │分公司) │月十二日│ │ │ │ ├───┼─────────┼────┼─────┼────┼────┤ │蔡慶雲│碧富國際企業有限公│總經理,│桃園縣中壢│碧富國際│加盟店 │ │(同右│司,全球統一集團中│八十八年│市○○○路│企業有限│嗣加入富│ │) │壢分公司,對外稱為│四月起至│八十八號十│公司負責│比世公司│ │ │中壢首富分公司 │七月止 │七樓 │人黃江碧│集團(八│ │ │ │ │ │玉,即中│十八年八│ │ │ │ │ │壢首富分│月間) │ │ │ │ │ │公司副總│ │ │ │ │ │ │經理(另│ │ │ │ │ │ │,丙○○│ │ │ │ │ │ │(另案審│ │ │ │ │ │ │結) │ │ ├───┼─────────┼────┼─────┼────┼────┤ │張 偉│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經理,八│桃園縣中壢│王國舜、│ │ │(同右│份有限公司中壢營業│十八年三│市○○路四│負責人吳│ │ │) │處,對外稱中壢分公│月到全球│十三號五樓│詩惠、營│ │ │ │司,嗣設立聖欣國際│統一集團│ │業主任倪│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任職,同│ │致焄(以│ │ │ │ │年八月派│ │上二人另│ │ │ │ │任上職 │ │案審結)│ │ ├───┼─────────┼────┼─────┼────┼────┤ │林錦山│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經理,八│雲林縣北港│副理王募│證人王募│ │(八十│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十八年三│鎮○○路六│傑、顧問│傑、呂俊│ │九年偵│司 │月起擔任│十九號之一│呂俊雄、│雄、王玉│ │字第一│ │上職 │ │斗六辦事│桂 │ │○○四│ │ │ │處籌備負│ │ │號) │ │ │ │責人王玉│ │ │ │ │ │ │桂(均另│ │ │ │ │ │ │案審結)│ │ ├───┼─────────┼────┼─────┼────┼────┤ │彭香貽│超盛有限公司,全球│負責人,│南投縣草屯│丙○○(│嗣於八十│ │(八十│統一集團加盟公司,│八十八年│鎮○○路六│另案審結│八年八月│ │九年偵│對外稱首富南投分公│六月間起│○一之七號│) │間加盟富│ │字第一│司(南投首富) │ │六樓 │ │比世公司│ │一○二│ │ │ │ │集團。 │ │號,另│ │ │ │ │ │ │行審結│ │ │ │ │ │ │) │ │ │ │ │ │ ├───┼─────────┼────┼─────┼────┼────┤ │周先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協理,八│嘉義市中興│楊良溪 │ │ │(八十│份有限公司嘉義中興│十七年九│路三五二號│ │ │ │九年偵│營業處 │月至全球│九樓(八十│ │ │ │字第一│ │統一集團│八年十一月│ │ │ │一四二│ │任職 │遷至嘉義市│ │ │ │號) │ │ │友和路七十│ │ │ │ │ │ │號) │ │ │ │ ├─────────┼────┼─────┼────┼────┤ │ │全球通路國際企業股│負責人,│同右址 │ │依全球統│ │ │份有限公司(全球統│八十八年│ │ │一集團指│ │ │一集團關係企業) │六月設立│ │ │示設立 │ ├───┼─────────┼────┼─────┼────┼────┤ │楊良溪│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經理,八│同右址 │周先覺 │ │ │(同右│份有限公司嘉義中興│十八年四│ │ │ │ │,另行│營業處 │月間起 │ │ │ │ │審結)│ │ │ │ │ │ ├───┼─────────┼────┼─────┼────┼────┤ │俞春燕│全球第一國際股份有│負責人(│新竹市中正│前處長任│證人任富│ │(八十│限公司 │ 業務經 │路一八○號│富勇(另│勇;八十│ │九年偵│全球統一集團新竹中│理),八│三樓之一,│案審結)│八年十一│ │一四一│正營業處(直營營業│十八年七│三樓之二 │ │二日起開│ │二號)│處) │月一日 │ │ │始銷售其│ │ │ │ │ │ │所持有之│ │ │ │ │ │ │未公開發│ │ │ │ │ │ │行公司股│ │ │ │ │ ││票之鈦格│ │ │ │ │ │ │科技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之股票。│ ├───┼─────────┼────┼─────┼────┼────┤ │王國舜│全球統一集團新竹四│副總經理│新竹市四維│副理謝國│證人謝國│ │(八十│維營業處(直營營業│八十七年│路一三○號│光(另案│光 │ │九年偵│處) │六月三十│十樓之一 │審結) │ │ │字第一│ │日受僱全│ │ │ │ │四一三│ │球統一集│ │ │ │ │號) │ │團,八十│ │ │ │ │ │ │八年五月│ │ │ │ │ │ │初任上職│ │ │ │ ├───┼─────────┼────┼─────┼────┼────┤ │翁明家│鳳皇國際企業股份有│總經理,│澎湖縣馬公│登記負責│公司尚未│ │(八十│限公司籌備處,全球│八十八年│市○○街九│人翁章成│為設立登│ │九年偵│統一集團加盟公司,│六月二十│號二樓 │,業務經│記 │ │字第一│對外稱全球統一集團│五日起 │ │理高聰明│證人翁章│ │四一九│澎湖分公司 │ │ │(均另案│成、張光│ │號) │ │ │ │審結) │海 │ │ ├─────────┼────┼─────┼────┼────┤ │ │金鳳皇國際企業股份│總經理,│金門縣金城│登記負責│公司尚未│ │ │有限公司籌備處,全│八十八年│鎮○○路四│人張光海│為設立登│ │ │球統一集團加盟公司│二月二十│十三號九樓│(另案審│記 │ │ │,對外稱全球統一集│二日起 │ │結) │證人翁章│ │ │團金門分公司 │ │ │ │成、張光│ │ │ │ │ │ │海 │ ├───┼─────────┼────┼─────┼────┼────┤ │詹一郎│全球統一集團苗栗營│實際負責│苗栗縣苗栗│副理方仁│證人方仁│ │(八十│業處(非加盟公司,│人(管理│市北苗里為│樹(另案│樹 │ │九年偵│雙方拆帳合作) │人),八│公路八三號│審結)、│ │ │字二三│ │十八年五│ │經理吳琴│ │ │四三號│ │月間加入│ │音、張榮│ │ │) │ │全球統一│ │桐二人(│ │ │ │ │集團 │ │未據起訴│ │ │ │ │ │ │) │ │ ├───┼─────────┼────┼─────┼────┼────┤ │蔡顯玠│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經理,八│臺中市北區│ │ │ │(八十│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十七年十│五權路三七│ │ │ │八年偵│司 │一月一日│五號七樓 │ │ │ │字二五│ │受僱全球│ │ │ │ │七一一│ │統一集團│ │ │ │ │號、八│ │,八十八│ │ │ │ │十九年│ │年八月二│ │ │ │ │偵字第│ │十三日任│ │ │ │ │二六○│ │上職 │ │ │ │ │三號,│ │ │ │ │ │ │另行審│ │ │ │ │ │ │結) │ │ │ │ │ │ ├───┼─────────┼────┼─────┼────┼────┤ │陳麗玉│全球統一集團首富台│總經理,│臺中市忠明│ │嗣另成立│ │(八十│中中港分公司 │八十八年│南路七八七│ │環總國際│ │九年偵│(陳麗玉,另一名字│三月間至│號四十二樓│ │投資顧問│ │字第二│為「陳薪雅」) │至同年七│ │ │有限公司│ │六○四│ │間止 │ │ │,加入富│ │號) │ │ │ │ │比世公司│ │ │ │ │ │ │集團 │ ├───┼─────────┼────┼─────┼────┼────┤ │陳柏慶│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經理,八│高雄市苓雅│全球首富│ │ │(八十│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十八年二│區○○○路│公司負責│ │ │九年偵│司(設立前以全球首│月間起 │二○六號二│人乙○○│ │ │字第二│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後為副│十一樓之二│(另案審│ │ │七四二│公司名義經營) │總經理、│ │結) │ │ │號) │ │總監) │ │ │ │ ├───┼─────────┼────┼─────┼────┼────┤ │李文賜│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經理(管│高雄市九如│ │ │ │(八十│限公司高雄九如營業│理人,八│一路八○五│ │ │ │九年偵│處 │十八年初│號八樓 │ │ │ │字第二│ │受僱全球│ │ │ │ │七五一│ │統一集團│ │ │ │ │號,另│ │,同年六│ │ │ │ │行審結│ │月任上職│ │ │ │ │) │ │ │ │ │ │ ├───┼─────────┼────┼─────┼────┼────┤ │李彩雲│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行政兼財│高雄市苓雅│登記負責│ │ │(八十│限公司,全球統一集│務經理,│區○○路三│人乙○○│ │ │九年偵│團南區總管理處 │八十八年│十八號十樓│(另案審│ │ │字第二│ │一月間起│之一至七室│結)、實│ │ │七五二│ │受僱全球│ │際負責人│ │ │號) │ │統一集團│ │楊恭發(│ │ │ │ │ │ │另案審結│ │ │ │ │ │ │) │ │ ├───┼─────────┼────┼─────┼────┼────┤ │吳博堯│傳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八十八年│臺南縣永康│ │加盟店 │ │(八十│司,全球統一集團加│三月二十│市○○○街│ │證人李瑞│ │九年偵│盟公司,對外稱首富│日受僱全│二十四號四│ │裕、馬乾│ │字二七│永康分公司(永康首│球統一公│樓 │ │勝、廖劉│ │六五號│富) │司,八十│ │ │美代、王│ │) │ │八年八月│ │ │瑞德 │ │ │ │一日以上│ │ │ │ │ │ │開公司名│ │ │ │ │ │ │義加盟 │ │ │ │ ├───┼─────────┼────┼─────┼────┼────┤ │馮榮宗│品卉投資顧問股份有│經理(分│臺南縣新營│大旺、品│加盟店 │ │(同右│限公司、大旺國際興│公司經理│市○○路二│卉公司登│證人黃初│ │,另行│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一八號 │記負責人│蓁、姜美│ │審結)│全球統一集團加盟店│八年六月│ │蕭順天、│惠、郭文│ │ │,對外稱首富新營分│一日加入││陳金柱(│榮 │ │ │公司(新營首富) │全球統一│ │另案審結│ │ │ │ │集團 │ │) │ │ ├───┼─────────┼────┼─────┼────┼────┤ │曾文樟│全球統一集團屏東中│副理(管│屏東市中正│ │證人彭清│ │(八十│正分公司(以萬里企│理人)八│路一二三號│ │森 │ │九年偵│業管理顧問名義申請│十八年五│六樓A室 │ │ │ │字第三│營利事業登記) │月加入全│ │ │ │ │二三六│ │球統一集│ │ │ │ │號) │ │團,八十│ │ │ │ │ │ │八年九月│ │ │ │ │ │ │任上職 │ │ │ │ ├───┼─────────┼────┼─────┼────┼────┤ │黃琪琇│君弼富投資顧問有限│負責人,│屏東市廣東│丙○○(│八十八年│ │(八十│公司,全球統一集團│八十八年│路八十二號│另案審結│七月間加│ │九年偵│加盟公司,對外稱首│六月加入│三樓 │) │入富比世│ │字第三│富屏東分公司(屏東│全球統一│ │ │公司集團│ │二三七│首富) │集團,同│ │ │ │ │號) │ │年九月成│ │ │ │ │ │ │立上開公│ │ │ │ │ │ │司 │ │ │ │ ├───┼─────────┼────┼─────┼────┼────┤ │黃雅政│全球統一集團三重營│經理,八│臺北縣三重│徐肇鎣 │ │ │(八十│業處 │十八年十│市○○路一│(另案審│ │ │九年偵│ │月間起受│段六十六號│結)、余│ │ │字第五│ │僱全球統│一樓 │碧、陳文│ │ │一一四│ │一集團 │ │俊、吳惠│ │ │號) │ │ │ │龍(未據│ │ │ │ │ │ │起訴) │ │├───┼─────────┼────┼─────┼────┼────┤ │黃銘雄│巨寶國際股份有限公│經理,八│臺北縣板橋│實際負責│原為加盟│ │(八十│司,全球統一集團板│十八年五│市○○路二│人蘇孝德│公司,八│ │九年偵│橋分公司(原為加盟│月一日起│十九之二號│(另案審│十八年十│ │字第五│公司後讓渡予該集團│ │六樓 │結) │月一日將│ │一一五│,惟未變更登記) │ │ │ │公司讓渡│ │號) │ │ │ │ │於全球統│ │ │ │ │ │ │一集團 │ ├───┼─────────┼────┼─────┼────┼────┤ │許孝順│全球統一集團永和分│總經理,│臺北縣永和│處長鄭惠│證人鄭惠│ │(八十│公司(加盟店自負盈│八十八年│市○○路一│綾(另案│綾;八十│ │八年偵│虧) │一月至同│段六十七號│審結) │八年九月│ │字第二│ │年九月間│十六樓 │ │間,與台│ │五七一│ │ │ │ │富證券投│ │一號、│ │ │ │ │資顧問股│ │八十九│ │ │ │ │份有限公│ │年偵字│ │ │ │ │公司合作│ │第五一│ │ │ │ │銷售屬公│ │一六號│ │ │ │ │開發行股│ │) │ │ │ │ │票公司之│ │ │ │ │ │ │臺灣汎生│ │ │ │ │ │ │製藥廠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之股票│ └───┴─────────┴────┴─────┴────┴────┘ 附表三:全球統一集團銷售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 ┌────────────┬───────┬──────┬─────┐ │公 司 名 稱 │統 一 編 號│負 責 人 │ 備 查 │ ├────────────┼───────┼──────┼─────┤ │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陳全成 │非公開發行│ ├────────────┼───────┼──────┼─────┤ │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侯淑娥 │八十六年十│ │ │ │ │二月三十日│ │ │ │ │公開發行 │ ├────────────┼───────┼──────┼─────┤ │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黃範 │非公開發行│ ├────────────┼───────┼──────┼─────┤ │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李文作 │同右 │ ├────────────┼───────┼──────┼─────┤ │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00000000 │林月嬌 │同右 │ │公司 │ │ │ │ ├────────────┼───────┼──────┼─────┤ │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陳蔡淑汝 │同右 │ ├────────────┼───────┼──────┼─────┤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張德龍 │同右 │ ├────────────┼───────┼──────┼─────┤ │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林英和 │同右 │ ├────────────┼───────┼──────┼─────┤ │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陳國華 │同右 │ ├────────────┼───────┼──────┼─────┤ │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劉華權 │同右 │ ├────────────┼───────┼──────┼─────┤ │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劉賢哲 │同右 │ ├────────────┼───────┼──────┼─────┤ │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陳仲儀 │八十六年五│ │ │ ││月二十一日│ │ │ │ │公開發行 │ ├────────────┼───────┼──────┼─────┤ │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羅淮能 │非公開發行│ ├────────────┼───────┼──────┼─────┤ │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王德雄 │非公開發行│ ├────────────┼───────┼──────┼─────┤ │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邱明德 │非公開發行│ ├────────────┼───────┼──────┼─────┤ │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楊恭福 │八十四年二│ │ │ │ │月十五日公│ │ │ │ │開發行 │ ├────────────┼───────┼──────┼─────┤ │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謝正盛 │八十七年一│ │ │ │ │月二日公開│ │ │ │ │發行 │ ├────────────┼───────┼──────┼─────┤ │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林昌慶 │非公開發行│ ├────────────┼───────┼──────┼─────┤ │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孫春男 │非公開發行│ ├────────────┼───────┼──────┼─────┤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李瑞榮 │非公開發行│ ├────────────┼───────┼──────┼─────┤ │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黃吉瑜 │八十六年五│ │ │ │ │月二十六日│ │ │ │ │公開發行 │ ├────────────┼───────┼──────┼─────┤ │臺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蕭勝彥 │八十六年七│ │ │ │ │月十四日公│ │ │ │ │開發行 │├────────────┼───────┴──────┴─────┤ │FUTURE COMM │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須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 │2000 LTD │券(簡稱F2000) │ ├────────────┼────────────────────┤ │BIDANDSHOP. C│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須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 │OM │券(簡稱千禧電子商務)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