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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5 日

  • 被告
    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四年間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順德」之成年男子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明知如附表第 二欄所示之時尚流行國內外著名歌曲,均係未經附表第三欄所示之個人或公司合 法授權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下稱盜版錄音帶),竟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 起至八十六年十月底某日止日止,共同意圖營利,連續多次將向他人取得之前揭 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錄音帶,以郵購之方式,交付予不特定之訂購人,侵害他 人之著作權。其方式係由乙○○以自己之名義,向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郵局所開設 之羅東郵政第三一О號信箱及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0號帳戶(通訊地 址為宜蘭縣羅東鎮○○○路四十二號),供作訂購人郵購之聯絡方法及劃撥以支 付價款之帳戶,另由綽號「陳順德」之成年男子對外以「KING RECOR D」名義寄發自行印製之「流行音樂手冊」、「純真年代勁歌精選」及「霹靂布 袋戲主題曲」等宣傳品予各學校,吸引學生或利用學校班級幹部以團體登記之方 式,依個人所好自前揭宣傳目錄中挑選擅自重製之盜版錄音帶後,將訂單寄至羅 東郵政第三一О號信箱,並劃撥所購款項至前開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 0號帳戶內,然後由綽號「陳順德」之成年男子負責寄發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錄音 帶及提領該帳戶內郵購人劃撥款項,迄至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共得金額新台幣 (下同)二千四百七十九萬零四百十三元。案經附表所列著作權人丙○○自行以 前開方式郵購取得盜版錄音帶一捲,暨不詳客戶以同一方法郵購取得盜版錄音帶 一捲交付予附表所列其餘著作權人始查知上情,而先後訴請偵辦。 二、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送及附表第三欄所示之個人或公司訴請暨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以其名義向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郵局申辦郵政信箱及郵政 劃撥帳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一直都在台北 縣汐止市賣檳榔,在賣檳榔時認識一位自稱「陳順德」之人,因「陳順德」要做 文具郵購生意,但身分證不見了所以請伊幫忙申辦郵政信箱及郵政劃撥帳號,他 說有朋友在羅東,所以才帶伊到羅東開設,開戶之後伊就將存摺和印章交給「陳 順德」,他每月給伊八千元,但只給三個月後即不見蹤影,伊確實不知「陳順德 」利用伊申請郵政信箱及劃撥帳號販賣盜版錄音帶之事云云。 二、經查,前開供作客戶郵購盜版錄音帶之宜蘭縣羅東鎮羅東郵局所開設之羅東郵政 第三一О號信箱及郵政劃撥儲金第00000000號帳戶(通訊地址為宜蘭縣 羅東鎮○○○路四十二號),係由被告乙○○所親自申請開立,業據其供認不諱 。被告雖辯稱係因賣檳榔而結識「陳順德」,因「陳順德」要做文具郵購生意, 但身分證不見了所以請伊幫忙申辦郵政信箱及郵政劃撥帳號,開戶後就將存摺和 印章交給他云云。然衡諸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遺失身分證重新申請補發之手續 並非費時耗力甚鉅,該名自稱「陳順德」之男子應可先申請補發身分證件後,再 行申請郵政信箱及帳戶供己使用,且個人存摺、印章及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乃屬 重要文件及資料,一方面擅行交予他人保管,恐將遭不法之徒冒用,另一方面利 息所得亦為每年所得稅申報之收入之一,因之一般人不可能將個人帳戶全然交予 他人使用,毫無置喙,且被告與之僅為購買檳榔而萍水認識之朋友,焉會自冒風 險為前開犯行,加以被告捨棄個人居住之台北縣汐止市,遠至宜蘭縣羅東鎮開立 郵政信箱及帳戶,而該信箱、帳戶係供不特定郵購盜版錄音帶所用,時間復長達 一年有餘,被告在該逾一年之時間內,應可察知帳戶係用於前開不法用途,是其 辯稱不知作何用途,顯難採信。且縱被告確係將前開信箱、帳戶提供予「陳順德 」之成年男子使用,當知其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但其竟供稱對於「陳順德」 之年籍住處等相關資料毫無所悉,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中所供稱「陳順德」之 年紀或曰三十餘歲,或曰五十餘歲,前後陳述不一且差距甚大,經檢察官查閱全 省名為「陳順德」者並無一人住於被告所述之台北縣汐止市○○路○○路二段, 此有全省「陳順德」者個人之戶籍資料一份附卷足憑,而調取台北縣全縣名為「 陳順德」者之口卡片供被告辨認,其復稱無其所指之人,可見被告確係故意隱匿 不供出該名綽號「陳順德」之真實姓名、年籍,益見其與該「陳順德」間有犯意 聯絡,方故意不供出,堪信被告確知前開犯行,是其辯稱毫不知情云云,顯為臨 訟圖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既知「陳順德」以其名義申請之信箱、帳戶供作販 賣盜版錄音帶之用,又申請信箱、帳戶予之使用,則渠等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故證人李滿金雖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已僱用被告於台北縣汐止市販賣檳榔多 年,仍不足以推翻被告與該名綽號「陳順德」之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 事實,因此被告對前開以郵購方式交付附表所列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錄音帶予不特 定訂購人之行為,自難以單純提供信箱、帳戶,完全不知其用途推卸其責。又附 表第二欄所示之時尚流行國內外著名歌曲,分屬附表第三欄所示之個人或公司著 作權人之著作權之事實,業據告訴人等所委任之代理人張明滄、甲○○、丁○○ 指訴歷歷,並有告訴人等所檢附之「KING RECORD」「流行音樂手冊 」、「純真年代勁歌精選」及「霹靂布袋」等宣傳品、合法著作權證明資料各一 份、「KING RECORD」販售之盜版錄音帶二捲及羅東郵局八十六年三 月十九日羅總(八六)字第三八之一號函、郵政儲金匯業局八十六年八月四日0 0000000之O三一號函送對帳單、同局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管000000 00-00五號函送帳戶基本資料及對帳單各一份在卷可稽。從而綜上所述,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確認,應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乙○○明知附表第二欄所示之時尚流行國內外著名歌曲,分係侵害如附表 第三欄所示各著作權人之著作權,猶意圖營利,以郵政劃撥交付予不特定之訂購 人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情形,核被告 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被告與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陳順德」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 人認被告應成立同法第九十四條之罪,然依卷存資料,尚無被告「重製」盜版錄 音帶之證據,而依郵政儲金匯業局所檢送之前開郵政帳戶對帳表內,雖匯入之數 額雖鉅,然被告堅稱均係該名綽號「陳順德」之成年男子所提領,本院亦查無其 他積極之證據足認實為被告所提領,且被告自八十五年間均有他業,是被告雖提 供郵政信箱及儲金帳戶而應負共同正犯之責,然非實際行為之人,尚無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有以此維生之常業犯意,然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審 理之。被告自八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底某日止日止,先後多次以郵 政劃撥之方式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錄音帶予不特定郵購人之行為,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應依連 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起訴事實雖僅敘及被告共同販售盜版 光碟片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未及前開交易帳戶實際上至同年十月二十三 日止仍有購買款項存入,然此與前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法律關係,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酌。而其一個郵購行為所交付之盜版錄音帶中,有 多曲他人著作權之歌曲,侵害多名著作權人,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以一罪論並從 一重處斷。又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四年間經台灣花蓮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刑案記錄簡復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擔任之行為、所生危害、犯罪後飾詞圖脫罪責、尚未與被害人和解、犯後 毫無悔意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其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並自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對被告並無差異,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 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併科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另告訴人所提出之盜版錄音帶共二捲及「純真年代勁歌精選」目錄正 本一本,已非被告或其共犯「陳順德」所有,依法尚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 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 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附表】: 盜版錄音帶名稱:    被侵害之錄音著作名稱:   著作權人: 霹靂布袋戲主題曲︱配樂 黃文擇布袋戲配樂Ⅰ霹靂天闕 丙○○ 黃文擇布袋戲配樂Ⅱ霹靂紫脈 線 同前黃文擇布袋戲配樂Ⅲ霹靂況刀 上、下集 同前黃文擇布袋戲配樂Ⅳ霹靂王朝 上、下集 同前國語排行榜Ⅰ      請開窗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 金曲美女榜       愛走了           同前國語情歌對唱      她在睡前哭泣        同前李玟精選集       往日情           同前國語排行榜Ⅰ      如果雲知道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辛曉琪VS許茹芸     如果雲知道         同前國語排行榜Ⅱ      心平氣和          寶麗金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我知道你在說再見      同前國語排行榜       情書            同前國語串燒舞曲      秘密            同前張學友精選專集     忘記你我做不到       同前影視片頭曲       就值得了愛         台灣滾石唱片股份有限公 司 江惠VS王識賢      酒醉的恰恰         同前萬芳VS劉若英      就值得了愛         同前周華健專輯小天地    小天堂           同前影視片頭曲       I LOVE MY CITY       波麗佳音股份有限公司 葉倩文精選專輯     燭光            同前台語流行排行榜     秋雨彼一瞑         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江惠VS王識賢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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