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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陳 嘉 年

書記官 詹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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