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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
己○○
原告
辛○○
原告
壬○○
原告
癸○○
原告
庚○○
兼右五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金達成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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