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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金澤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澤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 八九四號),本院羅東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序審理,本 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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