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澤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 八九四號),本院羅東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依通常序審理,本 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