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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明山謝佩玲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被告
丙○○
共同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戊○○、丙○○、乙○○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明山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