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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О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明山謝佩玲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月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謝 佩 玲

法 官 鄭 貽 馨

書記官 吳 明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О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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