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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8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380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核退偵字第32

號),並當庭擴張犯罪事實(93年度偵字第3368號、94年度偵緝

字第16號、94年度偵字第292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丙○○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9月29日,以92年度羅簡字第2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2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編號1、2、5至10所示時間,連續在附表編號1、2、5至10所示地點,以附表編號1、2 、5至10所示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2、5至10所示被害人之物;復與丁○○(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連續在附表編號3、4所示地點,以附表編號3、4所示方式,竊取編號3、4所示被害人之物。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事實:

1、被告丙○○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2、被害人己○○、乙○○、庚○○、壬○○於警詢中之陳述。

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獲車輛認可資料、宜蘭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紙。

4、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5、地秤證明單1紙。

6、照片10幀。

7、上開2至6證據,足以佐證被告首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附表編號5所示犯罪事實:

1、被告丙○○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2、同案被告丁○○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3、告訴人楊銘燦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4、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獲車輛認可資料、宜蘭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紙。

5、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6、照片2幀。

7、上開2至6證據,足以佐證被告首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附表編號6至9所示犯罪事實:

1、被告丙○○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2、被害人癸○○、辛○○、戊○○、甲○○於警詢中之陳述。

3、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獲車輛認可資料3紙。

4、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5、上開2至4證據,足以佐證被告首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四)附表編號10所示犯罪事實:

1、被告丙○○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2、被害人余銀來於警詢中之陳述。

3、證人陳焰燈於警詢中之證詞。

4、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5、上開2至4證據,足以佐證被告首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丙○○所為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犯罪事實,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被告丙○○與丁○○間,就附表編號3、4竊盜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先後10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四)被告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9月29日,以92年度羅簡字第2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2年11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五)審酌被告有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贓物之犯罪前科,此有上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不佳,且其四肢健全,不思勤勉向上,學得一技之長,以賺取生活所需,反因染上毒癮,缺錢購買毒品,而竊取他人財物,影響社會安寧秩序,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至於被告用以竊取附表編號2、5至8、10所示車輛之鑰匙並未扣案,該鑰匙雖為被告所有,惟無證據足證該鑰匙仍然存在,應認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實體法方面: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行為人│行竊時間│行竊地點│  行 竊 方 式   │所得財物│被害人│ 備  註 │
├──┼───┼────┼────┼────────┼────┼───┼────┤
│ 1  │丙○○│93年5月3│宜蘭縣冬│丙○○趁被害人疏│白鐵窗及│己○○│94年度偵│
│    │      │0日某時 │山鄉九份│於看管財物之際,│鋁窗1批 │      │緝字第16│
│    │      │        │一路38號│徒手竊取財物,嗣│        │      │號      │
│    │      │        │        │並以車牌號碼IW-6│        │      │        │
│    │      │        │        │243號自小貨車載 │        │      │        │
│    │      │        │        │至宜蘭縣冬山鄉「│        │      │        │
│    │      │        │        │佳暉企業社」變賣│        │      │        │
│    │      │        │        │牟利。          │        │      │        │
├──┼───┼────┼────┼────────┼────┼───┼────┤
│ 2  │丙○○│93年6月 │宜蘭縣羅│丙○○以自備鑰匙│車牌號碼│乙○○│94年度偵│
│    │      │間某日  │東鎮中正│1支,徒手竊取林 │IW-9753 │      │緝字第16│
│    │      │        │南路87號│欽絃所管領使用之│號自用小│      │號      │
│    │      │        │附近    │車牌號碼IW-9 753│貨車1輛 │      │        │
│    │      │        │        │號自用小貨車。  │        │      │        │
├──┼───┼────┼────┼────────┼────┼───┼────┤
│ 3  │丙○○│93年6月1│宜蘭縣五│丙○○與丁○○,│白鐵製電│庚○○│94年度偵│
│    │丁○○│日8時   │結鄉季水│共同駕駛車牌號碼│器箱1個 │      │緝字第16│
│    │      │        │路新水養│IW-9753號自用小 │(併辦意│      │號      │
│    │      │        │殖區抽水│貨車,共同徒手竊│旨書誤載│      │        │
│    │      │        │站      │取庚○○所管領之│為1批) │      │        │
│    │      │        │        │財物,得手後,載│        │      │        │
│    │      │        │        │至宜蘭縣冬山鄉幸│        │      │        │
│    │      │        │        │福二路11號「新生│        │      │        │
│    │      │        │        │廢紙廠」變賣。  │        │      │        │
├──┼───┼────┼────┼────────┼────┼───┼────┤
│ 4  │丙○○│93年6月2│宜蘭縣冬│丙○○與丁○○趁│白鐵製鐵│壬○○│94年度偵│
│    │丁○○│3日0時許│山鄉松樹│被害人疏於看管之│捲門蓋1 │      │緝字第16│
│    │      │        │路570號 │際,共同徒手竊取│個(併辦│      │號      │
│    │      │        │前      │財物。          │意旨書誤│      │        │
│    │      │        │        │                │載為1批 │      │        │
│    │      │        │        │                │)      │      │        │
├──┼───┼────┼────┼────────┼────┼───┼────┤
│ 5  │丙○○│93年7月2│宜蘭縣冬│丙○○以自備鑰匙│車牌號碼│楊銘燦│93年度核│
│    │      │日晚間至│山鄉松樹│1支,竊取楊銘燦 │IS-4180 │      │退偵字第│
│    │      │93年7月3│路2號前 │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自用小貨│      │32號    │
│    │      │日7時30 │        │號碼IS-4180號自 │車1輛、 │      │        │
│    │      │分間某時│        │用小貨車及該車上│白鐵籠1 │      │        │
│    │      │        │        │之白鐵籠1個。嗣 │個      │      │        │
│    │      │        │        │丁○○(業經本院│        │      │        │
│    │      │        │        │判決確定)明知上│        │      │        │
│    │      │        │        │開自用小貨車係屬│        │      │        │
│    │      │        │        │贓物,仍予以收受│        │      │        │
│    │      │        │        │。              │        │      │        │
├──┼───┼────┼────┼────────┼────┼───┼────┤
│ 6  │丙○○│93年8月1│宜蘭縣五│丙○○以自備鑰匙│車牌號碼│癸○○│94年度偵│
│    │      │9日6時許│結鄉中興│1支,竊取癸○○ │OL-3487 │      │字第2925│
│    │      │        │村台興路│所有之車牌號碼OL│號自用小│      │號      │
│    │      │        │98號前  │-3487號自用小貨 │貨車1輛 │      │        │
│    │      │        │        │車。            │        │      │        │
├──┼───┼────┼────┼────────┼────┼───┼────┤
│ 7  │丙○○│93年8月1│宜蘭縣冬│丙○○以自備鑰匙│車牌號碼│辛○○│94年度偵│
│    │      │9日14時 │山鄉東城│1支,竊取辛○○ │IT-7229 │      │字第2925│
│    │      │許      │龍德工業│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號自用小│      │號      │
│    │      │        │區前    │號碼IT-7229號自 │貨車1輛 │      │        │
│    │      │        │        │用小貨車。      │        │      │        │
├──┼───┼────┼────┼────────┼────┼───┼────┤
│ 8  │丙○○│93年8月2│宜蘭縣羅│丙○○以自備鑰匙│車牌號碼│戊○○│94年度偵│
│    │      │4日7時許│東鎮復興│1支,竊取戊○○ │DA-4279 │      │字第2925│
│    │      │        │路2段307│所有之車牌號碼DA│號自用小│      │號      │
│    │      │        │巷內    │-4279號自用小貨 │貨車1輛 │      │        │
│    │      │        │        │車。            │        │      │        │
├──┼───┼────┼────┼────────┼────┼───┼────┤
│ 9  │丙○○│93年9月6│宜蘭縣五│丙○○趁被害人疏│電鑽1支 │甲○○│94年度偵│
│    │      │日22時許│結鄉下四│於看管之際,徒手│、高速砂│      │字第2925│
│    │      │        │北路21之│竊取財物。      │輪機1台 │      │號      │
│    │      │        │12號工寮│                │        │      │        │
│    │      │        │內      │                │        │      │        │
├──┼───┼────┼────┼────────┼────┼───┼────┤
│ 10 │丙○○│93年10月│宜蘭縣冬│丙○○以自備鑰匙│車牌號碼│余銀來│93年度偵│
│    │      │17日16時│山鄉群英│1支,竊取余銀來 │IS-4182 │      │字第3368│
│    │      │許      │路150巷2│所有之車牌號碼IS│號自用小│      │號      │
│    │      │        │3號前   │-4182號自用小貨 │貨車1輛 │      │        │
│    │      │        │        │車及車上工具箱。│、工具箱│      │        │
│    │      │        │        │                │1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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