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
),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間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確定;又被告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晚上十時許,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