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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林惠玲辜漢忠郭顏毓

  • 被告
    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宜簡字第二0五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九號、第一六七二號,移 字第二三八九、二五0九號)提起上訴,及移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四三號、第七四四號、第七六四號、第八一0號),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私菸,均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所產製之私菸,且該等私 菸包裝盒上之圖文字樣,均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 之商品,竟基於販賣該等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某日,向 綽號「阿發」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不詳),以低於通常市價即每條(即十包) 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元之代價,購入未經許可產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 私菸後,即自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在宜蘭市中山公園附近,連續以每包二十五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多次;又承前販賣該等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於九 十二年十二月中旬某日,再向「阿發」以低於通常市價即每條二百元之代價,購 入未經許可產製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仿冒私菸,並將之存放於宜蘭縣五結鄉○○ ○路三之二十九號租屋處,再以機車載運前揭私菸前往宜蘭市中山公園等不特定 地點,連續以每包二十五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多次。嗣分別於(一)九 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宜蘭市中山公園宜美計程車行對面為 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私菸,及(二)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許,在宜蘭市中山公園以每包二十五元之價格,販售二包仿冒之「 大衛杜夫」私菸予不知情之甲○○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 冒私菸,及(三)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乙○○在宜蘭市中山公園內 以每條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販售仿冒之「大衛杜夫」香菸予不知情之丙○○時,為 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私菸,及(四)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下 午一時三十分許,為警於宜蘭縣五結鄉○○○路三之二十九號租屋處搜索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仿冒私菸,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中均供承不諱,而查 : (一)右揭查獲事實(一)部分,並有宜蘭縣內查獲違反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 表、宜蘭縣政府第00000000號扣押物收據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八張附卷 可稽,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私菸扣案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黃長壽 硬盒菸、長壽白軟淡菸、新樂園香格里拉超低淡菸及長壽尊爵硬盒淡菸經各採 樣一條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認非該公司之產品,有該公司九十二 年四月四日臺菸酒菸字第0九二000七00六號函一紙附卷可參,另扣案如 附表一所示之峰香菸、Mild Seven、Mild Seven Li ghts及Silver Starlet香菸,經送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後,其中峰(MI─NE)香菸之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一二U0五 A,與該公司生產進口之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外觀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 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另Mild Sev en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G二三二S0四,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 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 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又Mild Seven Lig hts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三二W一四A,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 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 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又Silver Starl et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RLAK和菸包內部鋼模數字L0四二一0一,與 該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菸包上字體印刷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 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此有傑太日煙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八日JTZ○○○○○○○○○一號函一紙附 卷足稽,堪信此部分查獲之香菸均屬仿冒私菸無訛。 (二)右揭查獲事實(二)部分,並經證人甲○○證述屬實,且有宜蘭縣內查獲違法 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一紙及現場照片五張附卷可稽,亦有如附表二所 示之仿冒私菸扣案可佐。而扣案之Mild Seven、Mild Sev en Lights及Silver Starlet香菸,經送傑太日煙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其中Mild Seven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 G二三二S0四,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 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 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VEN 七及圖」商標樣及 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 SEVEN及圖」商標圖樣; 另Mild Seven Lights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三五三O 一一B,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 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 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VEN 七及圖」商標樣及其聯合商 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 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又Sil ver Starlet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SDAK和菸包內部鋼模數字 L0三二X一六,與該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菸包上字體印刷 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 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VEN 七及圖」商標圖樣(菸品包 裝上之星形圖樣即係使用該號註冊商標之圖樣),此有該公司九十二年八月十 九日JTZ○○○○○○○○○一號函一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長壽尊爵圓角 包淡菸及新樂園淡菸經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及臺北菸廠鑑定結果 ,認均非該公司之產製品,為仿冒品香菸,此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 廠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0九二000三二五0號函及臺北菸 廠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0九二000三二五四號函各一紙附 卷可。又扣案之藍星超淡香菸經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初步從外觀鑑定非該公司進口,應屬走私貨後,再將樣品送請國外檢驗,認無 論外包裝或內容物均非該公司真品,應屬仿冒品,此有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二日府財菸字第0九二0一0一九0五號函及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府財 菸字第0九二0一一二一二一號函所附之菲利普莫里斯臺灣分公司函各一紙附 卷可稽,堪信此部分查獲之香菸均屬仿冒私菸無訛。 (三)右揭查獲事實(三)部分,並經證人丙○○證述屬實,且有宜蘭縣內查獲違法 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宜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冊、宜蘭縣政府扣押 物收據各一紙及現場照片七張附卷可稽,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私菸扣案可 佐。而扣案之Mild Seven、Seven Stars Custo m Lights及Silver Starlet香菸,經送傑太日煙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其中Mild Seven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D 三三三U二二B,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包上星星標 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 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VEN 七及圖」商標樣及其 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 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另 Seven Stars Custom Lights香菸,菸包側英文字 母SLAK和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 理編號不符,且其商品管理編號印刷油墨之顏色與該公司之真品不符,香菸口 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 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五號「SEV ENStars」商標圖樣;又Silver Starlet香菸,菸包側 英文字母SLAK和菸包內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製造工廠的 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菸包上字體印刷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 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 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VEN 七及圖」商標圖樣(菸品包裝上之星形圖樣即係使用該號註冊商 標之圖樣),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六日JTZ○○○○○○○○○一號函 一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長壽白軟包淡菸、新樂園淡菸、長壽黃硬盒菸、長壽 尊爵圓角包淡菸及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經分別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 菸廠、內埔菸廠及豐原菸廠鑑定結果,認均非該公司之產製品,為仿冒品香菸 ,此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 0九三0000五四二號函、內埔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臺菸酒內菸品字第0 九三0000五八二號函及臺北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0 九三0000五二六號函各一紙附卷可憑。又扣案之大衛杜夫香菸(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白色)及大衛杜夫香菸(紅色),經送請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 定結果,確非原廠所產製之真品,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九三年營字第 0二七號函一紙附卷可參,堪信此部分查獲之香菸均屬仿冒私菸無訛。 (四)右揭查獲事實(四)部分,則有宜蘭縣內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 表、宜蘭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抽驗菸酒收據、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紙及現場照片十三張附卷可稽,亦有如 附表四所示之仿冒私菸扣案可佐。而扣案之峰香菸、Mild Seven、 Mild Seven Lights及Silver Starlet香菸 ,經送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其中峰(MI─NE)香菸,菸包 底部鋼模數字D三一二U0五A,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 其菸盒外觀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 ,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七八號「峰」商標圖樣;另Mild Seven 香菸,菸包測英文字母SHAK和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 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包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真品 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 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 八二號「MILD SEVEN 七及圖」商標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 七三一號「MILD 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另Mild Seven Lights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生產進口的 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該公司之真品不符,香菸 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 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 ILD SEVEN 七及圖」商標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 MILD SEVEN及圖」商標圖樣;又Silver Starlet香 菸,菸包側英文字母SLAK和菸包內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該公司 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菸包上字體印刷顏色與該公司真品不符,香 菸口味亦不屬於該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 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00000000 號「SilverStarlet七(DEVICE)」商標圖樣,此有該公 司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JTZ○○○○○○○○○六號函一紙附卷可稽。而扣 案之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長壽白軟包淡菸及長壽黃硬盒菸,經分別送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及內埔菸廠鑑定結果,認均非該公司之產製品,為仿 冒品香菸,此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臺菸酒豐 菸政字第0九三0000六四0號函、內埔菸廠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臺菸酒內 菸品字第0九三0000六九九號函各一紙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大衛杜夫香菸 (白色)及大衛杜夫香菸(紅色),經送請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非 原廠所產製之真品,此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九三年營字第0三一號函 一紙附卷可參,堪信此部分查獲之香菸均屬仿冒私菸無訛。又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自承向一綽號「阿發」之不詳姓名男子以低於通常價格購入,非係由正常管 道向進口商或菸酒公司購入,且於警方查獲後仍多次販賣,足徵其明知所購入 之香菸係屬未經許可產製之私菸,屬未經許可產製之私菸,亦為未得商標權人 即前揭香菸公司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經 比較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品罪之規定及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販賣仿冒商品罪之規定,二者刑度完全相同,而連續犯應適用最後一次行為時之 法律,則被告乙○○最後一次販賣仿冒私菸為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自應以修正 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論處。而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以下 簡稱「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原規定「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然同法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全文修正公布(以下 簡稱「修正後菸酒管理法」),同條文修正為「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 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可知 修正後菸酒管理法就販賣私菸之行為,已廢除刑法處罰之規定,而改以行政罰鍰 方式予以處罰,惟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亦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則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雖有修正,但至今尚未施行,本件仍應適用修 正前菸酒管理法。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 品罪,及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起訴書誤載係違反修正前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尚有未洽,應予更正。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私菸,而 違反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之販賣私菸罪,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 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 法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於起訴書論列被告自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連續販賣仿冒私菸之犯行,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 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止其餘販賣 仿冒私菸之犯罪事實,與前揭起訴書論列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 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加以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所涉連續違反修正後商標法 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及連續違反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 菸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處斷。爰審酌 被告多次查獲販賣仿冒私菸之犯行,仍不知警惕,其連續販賣仿冒私菸數量非少 ,破壞菸酒管理制度及社會經濟秩序,惟其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生活狀況 、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私菸,均屬查獲之仿冒私菸,爰均依修正前菸酒管 理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規定宣告沒收之。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併案時間多次販賣仿冒私菸之犯行,原審 未及併予審理,尚有未洽,且於犯罪事實欄內未敘及被告違反商標法之事實,亦 有未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改判,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 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玲 法 官 辜 漢 忠 法 官 郭 顏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 淑 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號│ 應 沒 收 之 物 │數 量 │ 被 仿 冒 廠 商 │ │ │ │(一條內│ │ │ │ │十包) │ │ ├───┼─────────────┼────┼────────────┤ │ 一 │黃長壽硬盒 │二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白長壽軟盒 │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新樂園香格里拉超低淡菸 │二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 │長壽尊爵低淡菸 │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大衛杜夫(白) │二十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大衛杜夫(紅) │二十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 │峰 │四十包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八 │Mild Seven │三十包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Light) │ │ │ ├───┼─────────────┼────┼────────────┤ │ 九 │Mild Seven │三十包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Charcoal │ │ │ │ │filter │ │ │ ├───┼─────────────┼────┼────────────┤ │ 十 │Silver │十包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Starlet │ │ │ └───┴─────────────┴────┴────────────┘ 附表二: ┌───┬─────────────┬────┬────────────┐ │編 號│ 應 沒 收 之 物 │數 量│ 被 仿 冒 廠 商 │ │ │ │(一條十│ │ │ │ │包) │ │ ├───┼─────────────┼────┼────────────┤ │ 一 │大衛杜夫(白) │四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大衛杜夫(黑) │八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大衛杜夫(紅) │二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 │長壽尊爵 │一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新樂園淡菸 │七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藍星超淡菸 │一包 │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臺灣│ │ │ │ │分公司 │ ├───┼─────────────┼────┼────────────┤ │ 七 │Mild Seven │七包 │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硬盒) │ │ │ │ │ │ │ │ ├───┼─────────────┼────┼────────────┤ │ 八 │Mild Seven Li │四包 │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ght │ │ │ ├───┼─────────────┼────┼────────────┤ │ 九 │Silver │二包 │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Starlet │ │ │ └───┴─────────────┴────┴────────────┘ 附表三: ┌───┬─────────────┬────┬────────────┐ │編 號│ 應 沒 收 之 物 │數 量│ 被 仿 冒 廠 商 │ │ │ │(一條十│ │ │ │ │包) │ │ ├───┼─────────────┼────┼────────────┤ │ 一 │Silver │三十包 │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Starlet │ │ │ ├───┼─────────────┼────┼────────────┤ │ 二 │Seven Stars │三十包 │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七星) │ │ │ ├───┼─────────────┼────┼────────────┤ │ 三 │Mild Seven │二十包 │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四 │新樂園香菸 │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長壽淡菸 │三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長壽Longlife Li│四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ghts │ │ │ ├───┼─────────────┼────┼────────────┤ │ 七 │長壽Longlife │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Mild │ │ │ ├───┼─────────────┼────┼────────────┤ │ 八 │黃長壽 │四十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九 │大衛杜夫(白) │二十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 │大衛杜夫(紅) │二十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一 │大衛杜夫(黑) │十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四: ┌───┬────────────┬─────┬────────────┐ │編 號│ 應 沒 收 之 物 │ 數 量 │ 被 仿 冒 廠 商 │ │ │ │(一條十包│ │ │ │ │) │ │ ├───┼────────────┼─────┼────────────┤ │ 一 │Seven Star │一千零八十│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七星) │包 │ │ ├───┼────────────┼─────┼────────────┤ │ 二 │七星(淡菸) │七百二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三 │七星(Silver St│五百五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arlet) │ │ │ ├───┼────────────┼─────┼────────────┤ │ 四 │峰 │七百二十包│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五 │大衛杜夫(白色) │五千包 │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六 │大衛杜夫(紅色) │二千五百包│商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七 │長壽(黃色硬盒) │一千零三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包 │ │ ├───┼────────────┼─────┼────────────┤ │ 八 │長壽(白色) │二千三百四│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包 │ │ ├───┼────────────┼─────┼────────────┤ │ 九 │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 │三百三十包│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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