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號 自 訴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自訴代理人 嚴裕欽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