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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恐嚇取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黃永勝陳嘉年林楨森

  • 被告
    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53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945、3481、3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連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之。 酉○○連續犯恐嚇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 實 一、丁○○與與巳○○(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巳○○連續於附表一編號 1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所示之方式,恐嚇甲○○、辰○○、地○○、天○○、宙○○、申○○、午○○、壬○○、寅○○、戌○○、癸○○、宇○○、卯○○交付財物,而甲○○等十三人均因此心生畏懼,除天○○並未因此即依巳○○指示匯款外,甲○○、辰○○、地○○、宙○○、申○○、午○○、壬○○、寅○○、戌○○、癸○○、宇○○、卯○○均於接到巳○○恐嚇電話當天即分別於附表一犯罪方法欄匯所示金額至巳○○指定之人頭帳戶,得手後,再由丁○○持巳○○交付之提款卡提款朋分花用。 二、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所示之方式,恐嚇丙○○、子○○、辛○○、己○○交付財物,使丙○○、子○○、辛○○、己○○均因此心生畏懼,惟丙○○等四人均未因此即依酉○○指示匯款,而未遂。 三、嗣經警先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在台中市○○○路○段一0五號十樓第二十二房查獲酉○○,並扣得酉○○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分別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及如附表四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復於同日中午十二時許,在上揭樓層第二十一房查獲巳○○、丁○○,並扣得巳○○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巳○○所有與本案無關如附表六所示之物;丁○○所有如附表七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以及巳○○向被害人恐嚇取得之現金一萬三千五百元。 四、案經宜蘭縣警察局及蘇澳分局、宜蘭分局分別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丁○○、酉○○供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巳○○供述及附表一編號 1至13所示被害人甲○○、辰○○、地○○、天○○、宙○○、申○○、午○○、壬○○、寅○○、戌○○、癸○○、宇○○、卯○○及附表二編號 1至 4所示被害人丙○○、子○○、辛○○、己○○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匯款單據多紙在卷,及被告酉○○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分別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同案被告巳○○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事證明確,被告酉○○、丁○○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如附表一編號 1至13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酉○○所為,係犯附表二編號1至4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丁○○與巳○○就附表一編號 1至13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酉○○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4之犯行,並未因此取得財物,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丁○○、酉○○先後多次恐嚇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罪名及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均依連續犯之規定,就被告丁○○部分論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被告酉○○部分論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酉○○部分,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丁○○、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酉○○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酉○○供承在卷;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係同案被告巳○○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分別據被告丁○○、巳○○供述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四、六、七所示之物,均與被告或共犯犯罪無關,分別據被告丁○○、酉○○及巳○○供述在卷,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或共犯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均不諭知沒收。扣案之現金一萬三千五百元,雖係巳○○向被害人恐嚇所取得之物,惟並非巳○○所有,業據共犯巳○○供明在卷,爰不諭知沒收。 三、被告酉○○就被告丁○○及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1至13之犯行,以及被告巳○○所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6之犯行,並不具有共同之犯意聯絡,業據被告酉○○、丁○○及巳○○供承在卷。被告丁○○係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後,經巳○○告知其所提領之款項,係巳○○恐嚇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被害人匯款後,始基於與巳○○共同之犯意聯絡,繼續提領被害人匯款等情,業據被告丁○○及巳○○供承在卷。此外依卷內證據,亦無從得知被告酉○○就附表一編號 1至13之犯行,與被告丁○○及巳○○間;被告丁○○、酉○○就附表八編號1至6之犯行,與巳○○間,具有犯意聯絡,上述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丁○○、酉○○有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惟此部分均與被告丁○○、酉○○上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慶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   罪   方   法│備  註│所犯法條│ ├──┼───┼────┼─────────────┼────┼────┤ │1 │甲○○│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甲○○│被害人王│刑法第三│ │  │   │月四月二│之毅榮塑膠工業有限公司(以│志誠匯款│百四十六│ │  │   │十六日下│下稱毅榮公司)電話00-00000│單據(參│條第一項│ │  │   │午二時許│618 號電話,恐嚇被害人王志│宜蘭縣警│ │ │  │   │    │誠稱其因案逃亡中,要被害人│察局94年│ │ │  │   │    │甲○○匯款六十萬元至郵局戶│1月5日警│ │ │  │   │    │名林仁宏(局號0000000、帳 │刑經字第│ │ │  │   │    │戶0000000),否則將帶兄弟 │00000000│ │ │  │   │    │及二把槍至被害人甲○○住處│60號函第│ │ │  │   │    │對被害人甲○○全家開槍,同│17頁) │ │ │  │   │    │時要放火燒掉毅榮公司等語,│    │ │ │ │ │ │至被害人甲○○心生畏懼,因│    │ │ │ │ │ │此於接到電話當天即匯款三萬│    │ │ │ │ │ │元至被告巳○○所指定之林仁│    │ │ │ │ │ │宏帳戶內。 │    │ │ ├──┼───┼────┼─────────────┼────┼────┤ │2  │辰○○│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辰○○│被害人陳│刑法第三│ │  │   │四月二十│位於宜蘭縣礁溪鄉二段五十七│漢文匯款│百四十六│ │  │   │六日下午│號全來汽車修理廠00-0000000│單據(參│條第一項│ │  │   │三時許 │號電話,恐嚇被害人辰○○稱│宜警刑偵│ │ │  │   │    │其係綽號「阿德」黑道兄弟,│字第0930│ │ │  │   │    │現因案逃亡中,要被害人陳漢│008391號│ │ │  │   │    │文匯款六萬元至編號1之林仁 │第116頁 │ │ │  │   │    │宏帳戶內,否則將對被害人陳│) │ │ │  │   │    │漢文全家人以及所開設之修理│    │ │ │  │   │    │廠不利,致被害人辰○○心生│    │ │ │  │   │    │畏懼,因此於接到電話當天即│    │ │ │ │ │ │匯款六萬元至被告巳○○指定│    │ │ │ │ │ │之林仁宏帳戶內。 │    │ │ ├──┼───┼────┼─────────────┼────┼────┤ │3 │地○○│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地○○│被害人黃│刑法第三│ │  │   │四月二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漢宗匯款│百四十六│ │  │   │七日上午│被害人地○○稱其係宜蘭地區│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綽號「阿德」之黑道分子,因│警澳刑字│ │ │  │   │    │案現逃亡中,要求被害人黃漢│第093000│ │ │  │   │    │宗匯款十萬元至編號1林仁宏 │1673號卷│ │ │  │   │    │帳戶,否則將對被害人地○○│第5頁) │ │ │  │   │    │全家不利,致被害人地○○心│ │ │ │  │   │    │生畏懼,因此於接到電話當天│    │ │ │  │   │    │即匯款十萬元至被告巳○○指│    │ │ │  │   │    │定之林仁宏帳戶內。 │    │ │ ├──┼───┼────┼─────────────┼────┼────┤ │4  │天○○│九十三年│被告巳○○使用0000000000號│被害人黃│刑法第三│ │  │   │四月二十│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天○○位│教華未匯│百四十六│ │  │   │九日上午│於宜蘭縣冬山鄉○○路○段一│款 │條第一項│ │  │   │十時許 │0七七號住處00-0000000號電│  │、第三項│ │  │   │    │話,恐嚇被害人天○○稱其因│  │ │ │  │   │    │案現逃亡中,要被害人天○○│    │ │ │  │   │    │匯款三萬元至編號1林仁宏帳 │    │ │ │  │   │    │戶,否則將對被害人天○○不│    │ │ │  │   │    │利,致被害人天○○因此心生│    │ │ │  │   │    │畏懼,惟被害人天○○並未因│    │ │ │ │ │ │此即依被告巳○○之指示匯款│    │ │ │ │ │ │,而未遂 │    │ │ ├──┼───┼────┼─────────────┼────┼────┤ │5  │宙○○│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宙○○│被害人溫│刑法第三│ │  │   │五月中旬│開設之精剛機械有限公司電話│明蒼匯款│百四十六│ │  │   │某日  │00-00000000,恐嚇被害人溫 │款單據(│條第一項│ │  │   │    │明蒼稱其海線兄弟,現因案跑│參93年聲│ │ │  │   │    │路中,要被害人宙○○匯款一│拘字第11│ │ │  │   │    │萬元至郵局戶名周文哲(局號│2號卷第1│ │ │  │   │    │0000000、帳號0000000),否│13頁) │ │ │  │   │    │則將兄弟及二把槍至被害人溫│    │ │ │  │   │    │明蒼住處對被害人宙○○全家│    │ │ │  │   │    │開槍等語,至被害人宙○○心│    │ │ │  │   │    │生畏懼,因此於九十三年五月│    │ │ │  │   │    │三十一日匯款一萬元至被告彭│    │ │ │ │ │ │文生所指定之周文哲帳戶內 │    │ │ │ │ │ │ │ │ │ ├──┼───┼────┼─────────────┼────┼────┤ │6  │申○○│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申○○│被害人童│刑法第三│ │  │   │五月二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龍村匯款│百四十六│ │  │   │一日  │被害人申○○稱其係綽號「阿│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發仔」之南投山線黑道分子,│宜警刑偵│ │ │  │   │    │現因案正在逃亡,要押二支槍│字第0930│ │ │  │   │    │在被害人處,要求被害人童龍│008391號│ │ │  │   │    │村匯款四萬元至編號5周文哲 │卷第132 │ │ │  │   │    │帳戶,致被害人申○○心生畏│頁) │ │ │  │   │    │懼,即於接到電話當天匯款四│  │ │ │  │   │    │萬元至被告巳○○指定之周文│  │ │ │  │   │    │哲帳戶內 │  │ │ ├──┼───┼────┼─────────────┼────┼────┤ │7 │午○○│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洋龍企業股份│被害人彭│刑法第三│ │  │   │五月二十│有限公司電話,恐嚇被害人彭│浩洋匯款│百四十六│ │  │   │四日上午│浩洋稱稱其係綽號「發哥」之│單據(參│條第一項│ │  │   │十時許 │黑道分子,現因案逃亡中,要│台中市警│ │ │  │   │  │被害人午○○匯款一萬六千八│察局93年│ │ │  │   │  │百元至編號5周文哲帳戶,致 │12月6日 │ │ │  │   │    │被害人午○○心生畏懼,即於│中分三刑│ │ │  │   │    │接到電話當天匯款一萬六千八│字第0930│ │ │  │   │    │百元至被告巳○○指定之周文│001398號│ │ │  │   │    │哲帳戶內 │函第30頁│ │ │ │ │ │   │)  │ │ ├──┼───┼────┼─────────────┼────┼────┤ │8 │壬○○│九十四年│被告巳○○撥打誠東股份有限│被害人林│刑法第三│ │  │   │五月二十│公司(以下稱誠東公司)電話│嘉猛匯款│百四十六│ │  │   │五日  │00-00000000 號電話,向被害│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人壬○○恐嚇稱其係在地黑道│宜蘭縣警│ │ │  │   │    │分子,現因案在逃亡中,要被│察局94年│ │ │  │   │    │害人壬○○匯款一萬元至編號│1月5日警│ │ │  │   │    │5周文哲帳戶,否則將帶人至 │刑經字第│ │ │  │   │    │誠東公司開槍,致被害人林嘉│00000000│ │ │  │   │    │猛心生畏懼,即於接到電話當│60號函第│ │ │  │   │    │天匯款一萬元至被告巳○○指│45頁) │ │ │  │   │    │定之周文哲帳戶內 │    │ │ ├──┼───┼────┼─────────────┼────┼────┤ │9  │寅○○│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寅○○│被害人陳│刑法第三│ │  │   │五月三十│開設之祥興螺栓股份有限公司│楨祥委託│百四十六│ │  │   │一日  │00-00000000號電話,恐嚇被 │三信商業│條第一項│ │  │   │    │害人寅○○稱其係台中地區綽│銀行之傳│ │ │  │   │    │號「阿德」之黑道分子,因案│真書信(│ │ │  │   │    │正在逃亡,要押二把槍在被害│參宜警刑│ │ │  │   │    │人公司以週轉現金,並要被害│偵字第09│ │ │  │   │    │人寅○○匯款三萬元至編號5 │00000000│ │ │  │   │    │周文哲帳戶內,否則將對被害│號第137 │ │ │  │   │    │人寅○○全家人及公司不利,│頁) │ │ │  │   │    │致被害人寅○○心生畏懼,因│    │ │ │  │   │    │此於接到電話當天即以傳真委│    │ │ │  │   │    │託位於台中市○○路三信商業│    │ │ │  │   │    │銀行匯款三萬元至被告巳○○│    │ │ │ │ │ │指定之周文哲帳戶內。 │    │ │ ├──┼───┼────┼─────────────┼────┼────┤ │10 │戌○○│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戌○○│被害人黃│刑法第三│ │  │   │五月三十│開設之中育機械公司電話,恐│育寬匯款│百四十六│ │  │   │一日  │嚇被害人戌○○稱其因案正在│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逃亡中,要被害人戌○○付款│宜警刑偵│ │ │  │   │    │一萬元至編號5周文哲帳戶內 │字第0930│ │ │  │   │    │,否則將帶槍找被害人戌○○│008391號│ │ │  │   │    │等語,至被害人戌○○心生畏│第249頁 │ │ │  │   │    │懼,即於接到電話當天匯款一│) │ │ │  │   │    │萬元至被告巳○○指定之周文│    │ │ │  │   │    │哲帳戶內 │    │ │ ├──┼───┼────┼─────────────┼────┼────┤ │11 │癸○○│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癸○○│被害人許│刑法第三│ │  │   │六月三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被│榮洲匯款│百四十六│ │  │   │   │害人癸○○恐嚇稱其係綽號「│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阿德」桃園竹聯幫成員,要押│93年聲拘│ │ │  │   │    │二把槍寄放在被害人癸○○處│字第112 │ │ │  │   │    │,並要被害人癸○○匯款五萬│號卷第11│ │ │  │   │    │元至編號5周文哲帳戶內,否 │2頁) │ │ │  │   │    │則將持槍至被害人開設在桃園│    │ │ │  │   │    │縣大園鄉○○○路六號之國洲│    │ │ │  │   │    │電機店開槍,致被害人癸○○│    │ │ │  │   │    │心生畏懼,因此於接到電話當│    │ │ │ │ │ │天即匯款五萬元至被告巳○○│    │ │ │ │ │ │指定之周文哲帳戶內。 │    │ │ │ │ │ │ │    │ │ ├──┼───┼────┼─────────────┼────┼────┤ │12 │宇○○│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宇○○│被害人楊│刑法第三│ │  │   │八月二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朝景匯款│百四十六│ │  │   │日   │稱其係在地黑道分子,因案在│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逃亡中,並要被害人宇○○匯│參宜蘭縣│ │ │  │   │    │款一萬元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警察局94│ │ │  │   │    │分行、戶名鐘民憲、帳號4026│年1月5日│ │ │  │   │    │0000000,否則將帶人至旻成 │警刑經字│ │ │  │   │    │齒輪股份有限公司開槍,致被│第094094│ │ │  │   │    │害人宇○○心生畏懼,因此於│0060號函│ │ │  │   │    │接到電話當天即囑其媳戊○○│第40頁)│ │ │  │   │    │匯款一萬元至被告巳○○指定│    │ │ │ │ │ │之鐘民憲帳戶內。 │    │ │ ├──┼───┼────┼─────────────┼────┼────┤ │13 │卯○○│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被害人卯○○│被害人陳│刑法第三│ │  │   │九月一日│開設之維驤股份有限公司04-2│殿臺匯款│百四十六│ │  │   │    │0000000號,恐嚇被害人陳殿 │單據(參│條第一項│ │  │   │    │臺稱其係台中地區綽號「阿發│宜警刑偵│ │ │  │   │    │」海線黑道分子,因案正在跑│字第0930│ │ │  │   │    │路,要被害人卯○○匯款十萬│008391號│ │ │  │   │    │元至戶名溫峻嘉、局帳號0061│第127頁 │ │ │  │   │    │0000000000,否則將被害人陳│) │ │ │  │   │    │殿臺全家人及維驤公司不利,│    │ │ │  │   │    │致被害人卯○○心生畏懼,因│    │ │ │  │   │    │此於接到電話當天即匯款十萬│    │ │ │  │   │    │元至被告巳○○指定之溫峻嘉│    │ │ │ │ │ │帳戶內。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   罪   手   法│備  註│所犯法條│ ├──┼───┼────┼─────────────┼────┼────┤ │1  │丙○○│九十三年│被告酉○○撥打被害人丙○○│未匯款 │刑法第三│ │  │   │九月初某│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    │百四十六│ │  │   │日   │稱其其係台中地區黑道分子「│    │條第一項│ │  │   │    │坤林仔」,要以二把槍至被害│    │、第三項│ │  │   │    │人丙○○處以週轉現金,如不│    │ │ │  │   │    │付錢要對被害人丙○○不利,│    │ │ │  │   │    │並要求被害人丙○○匯款一萬│    │ │ │  │   │    │六千八百元台北銀行龍山分行│    │ │ │  │   │    │、戶名陳煥坤、帳號00000000│    │ │ │  │   │    │49,至被害人陳煥坤心生畏懼│    │ │ │  │   │    │,惟被害人陳煥坤並未因此即│    │ │ │  │   │    │依被告文春之指示匯款,而未│    │ │ │  │   │    │遂 │    │ │ ├──┼───┼────┼─────────────┼────┼────┤ │2  │子○○│九十三年│被告酉○○撥打被害人子○○│未匯款 │刑法第三│ │  │   │九月初某│開設之大象模具工業股份有限│    │百四十六│ │  │   │日 │公司00-00000000號電話,恐 │    │條第一項│ │  │   │  │嚇被害人子○○稱其綽號「坤│    │、第三項│ │  │   │  │霖」,因案現跑路藏匿山上,│    │ │ │  │   │  │要求被害人子○○匯款三十萬│    │ │ │  │   │    │元至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    │ │ │  │   │    │戶名周鳳珠、帳號0000000000│    │ │ │  │   │    │71,並留下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要被害人子○○匯款後與│    │ │ │ │ │    │其聯絡,否則要叫兄弟持槍前│ │ │ │ │ │    │往公司對被害人子○○不利,│ │ │ │ │ │    │致被害人子○○心生畏懼,惟│ │ │ │ │ │ │被害人子○○並未因此即依被│ │ │ │ │ │ │告酉○○之指示匯款,而未遂│ │ │ ├──┼───┼────┼─────────────┼────┼────┤ │3 │辛○○│九十三年│被告酉○○使用0000000000號│未匯款 │刑法第三│ │  │   │九月七日│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辛○○09│    │百四十六│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恐嚇被│    │條第一項│ │  │   │    │害人辛○○稱其係綽號「坤霖│    │、第三項│ │  │   │    │」之海線黑道分子,因案現逃│    │ │ │  │   │    │亡中,要將幾把槍枝押在被害│    │ │ │  │   │    │人辛○○處,並要被害人林啟│    │ │ │  │   │    │賢匯款二十萬元至國泰世華銀│    │ │ │  │   │    │行中港分行、戶名蔡淑惠、帳│    │ │ │  │   │    │號000000000000,至被害人林│    │ │ │  │   │    │啟賢心生畏懼,惟被害人林啟│    │ │ │ │ │ │賢並未因此即依被告酉○○之│ │ │ │ │ │ │指示匯款,而未遂。 │ │ │ ├──┼───┼────┼─────────────┼────┼────┤ │4 │己○○│九十三年│被告酉○○使用0000000000號│未匯款 │刑法第三│ │  │   │九月六日│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己○○│    │百四十六│ │  │   │    │之國騰彈簧五金有限公司(以│    │條第一項│ │  │   │    │下稱國騰公司)00-00000000 │    │、第三項│ │  │   │    │號電話,恐嚇被害人己○○稱│    │ │ │  │   │    │其係綽號「坤林」之台中地區│    │ │ │  │   │    │黑道分子,要以二把槍枝押在│    │ │ │  │   │    │國騰公司以週轉現金三十萬元│    │ │ │  │   │    │,並稱知悉被害人己○○家庭│    │ │ │  │   │    │狀況,如不給錢要對被害人林│    │ │ │ │ │ │建昌本人及其家人不利等語,│ │ │ │ │ │ │致被被害人己○○心生畏懼,│ │ │ │ │ │ │惟因被害人己○○無處籌錢未│ │ │ │ │ │ │因此即依被告酉○○指示匯款│ │ │ │ │ │ │,而未遂。 │ │ │ └──┴───┴────┴─────────────┴────┴────┘ 附表三 ┌───────┬───────────────────┐ │犯罪所用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一本及提款卡一張,書寫│ │ │人頭帳戶資料三張,NOKIA廠牌淺藍色及淺 │ │ │綠色各一支,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958│ │ │450379之晶片卡各一張 │ ├───────┼───────────────────┤ │供犯罪預備之物│台灣大哥大補充卡三張及預付卡五張 │ └───────┴───────────────────┘ 附表四 ┌───────────────────────────┐ │新台幣百元鈔一張、仟元鈔十三張、台灣銀行交易明細表一張│ │、中國農民銀行施佳妤存摺一本及交易單二張、NOKIA廠牌淺 │ │藍色及淺綠色以外之手機三支,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958│ │450379以外之晶片卡三張 │ └───────────────────────────┘ 附表五 ┌───────────────────────────┐ │文筆合作外銷採購電話簿一本、書寫聯絡名冊二張、NOKIA廠 │ │牌藍色手機一支(在丁○○處扣得)、門號0000000000及0920│ │274241之SIM卡各一張(在丁○○處扣得)、中華電信電話簿 │ │一本(在丁○○處扣得) │ └───────────────────────────┘ 附表六 ┌───────────────────────────┐ │報紙七張、原子筆二支、手機五支、巳○○郵局存簿一本,泛│ │亞銀行提款卡一張,郵政儲金劃撥儲金收據泛亞銀行存款存根│ │聯七十五張、易付卡二張、大哥大晶片卡九張;以及在丁○○│ │處扣得之台北銀行00000000000000、郵局000000000000000、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寶華銀行00000000000000提│ │款卡各一張 │ └───────────────────────────┘ 附表七 ┌───────────────────────────┐ │現金二千元、NOKIA廠牌藍色以外之行動電話二支、門號 │ │0000000000之SIM卡一張、中華電信通話卡一張、國泰世華 │ │華銀及彰化銀行提款卡各一張 │ └───────────────────────────┘ 附表八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   罪   手   法│備  註│ ├──┼───┼────┼─────────────┼────┤ │1  │庚○○│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0三)九五│有匯款單│ │  │   │四月二十│0八八四三號電話,對被害人│據   │ │  │   │三日  │恫稱:黑道分子「阿德」現在│    │ │  │   │    │正在逃亡,需要跑路費等語,│    │ │  │   │    │被害人如不交錢將對被害人家│    │ │  │   │    │人不利等語,並要求被害人匯│    │ │  │   │    │款十萬元至林仁宏在郵局開立│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七一一二四號之帳戶內,致被│    │ │  │   │    │害人心生畏懼而於九十三年四│    │ │  │   │    │月二十四日如數匯款至該帳戶│    │ │  │   │    │內            │    │ ├──┼───┼────┼─────────────┼────┤ │2 │未○○│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0九三二五五│有匯款單│ │  │   │四月中旬│二三五七號行動電話,向被害│據   │ │  │   │    │人恫稱已注意被害人行蹤久了│    │ │  │   │    │,要被害人付款五十萬元,如│    │ │  │   │    │被害人不付款將對被害人不利│    │ │  │   │    │等語,至被害人心生畏懼,於│    │ │  │   │    │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匯款五萬│    │ │  │   │    │元至被告巳○○所指定,由林│    │ │  │   │    │仁宏在郵局開立,帳號:00│    │ │  │   │    │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內           │    │ ├──┼───┼────┼─────────────┼────┤ │3 │丑○○│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0四)二二│有匯款單│ │  │   │四月十五│八七七九五一號行動電話,向│據   │ │  │   │日   │被害人恫稱其係綽號「阿德」│    │ │  │   │    │之黑道分子,因正在逃亡,要│    │ │  │   │    │求被害人提供跑路費,否則將│    │ │  │   │    │對被害人及其家人不利,並要│    │ │  │   │    │求被害人匯款二萬元至林仁宏│    │ │  │   │    │在郵局所開立,帳號:00四│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內以擺平此事,被害人因而心│    │ │  │   │    │生畏懼,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    │ │  │   │    │日如數匯款至上開帳戶   │    │ ├──┼───┼────┼─────────────┼────┤ │4 │乙○○│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0五)七八│有匯款單│ │  │   │四月十五│八七四九八號電話,向被害人│據   │ │  │   │日   │恫稱其係綽號「阿發」之太陽│    │ │  │   │    │會黑道分子,要求被害人匯款│    │ │  │   │    │二十五萬元,否則將對被害人│    │ │  │   │    │及其家人不利,被害人因而心│    │ │  │   │    │生畏懼,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    │ │  │   │    │日匯款一萬元至林仁宏在郵局│    │ │  │   │    │所開立,帳號:00四一六0│    │ │  │   │    │0000000號帳戶內  │    │ ├──┼───┼────┼─────────────┼────┤ │5 │亥○○│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0四)二五│匯款單據│ │  │   │四月二十│二四七八六六電話向被害人恫│已丟棄 │ │  │   │三日  │稱其係在地黑道分子,正在逃│    │ │  │   │    │亡中,需要三十萬元,如不付│    │ │  │   │    │款將至被害人公司開槍等語,│    │ │  │   │    │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於九十三│    │ │  │   │    │年四月二十三日匯款五萬元至│    │ │  │   │    │被告巳○○所指定,由鐘明憲│    │ │  │   │    │在第一銀行開立,帳號:四0│    │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 ├──┼───┼────┼─────────────┼────┤ │6 │陳復中│九十三年│被告巳○○撥打0九一0五二│有匯款單│ │  │   │四月二十│一六八九號行動電話,向被害│據   │ │  │   │日   │人恫稱其係綽號「阿德」之黑│    │ │  │   │    │道分子,因正在逃亡,要求被│    │ │  │   │    │害人提供跑路費三十萬元,否│    │ │  │   │    │則將對害人及其家人不利,告│    │ │  │   │    │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於九十三│    │ │  │   │    │年四月二十一日匯款十萬元至│    │ │  │   │    │被告巳○○指定,由林仁宏在│    │ │  │   │    │郵局所開立,帳號:00四一│    │ │  │   │    │六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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