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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永勝林楨森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告
鵬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二人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林 楨 森

              法 官 陳 嘉 年

              書記官 詹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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