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88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60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91年5月12日,以其所有車牌號碼9F-5746號自用小客車1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所定動產抵押方式,向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貸款新臺幣(下同)280,000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自91年6月14日至94年5月14日止,每月1期,每期支付10,388元,分36期攤還本息,且車輛於貸款還清前應置放在宜蘭縣宜蘭市○○路94巷7號住處,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嗣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7月29日將債權及動產擔保 交易動產抵押轉讓給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自93年5月14日即第23期(起訴書誤 載為93年2月14日)起拒不繳款,並將上開車輛遷移至他處 藏匿,致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追償無著受有損害。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 (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移轉契約書、客戶繳款紀錄、存證信函、三立汽車修理廠說明書及估價單各1份。 (四)查訪、車輛照片共5幀。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 (二)實體法方面: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現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7月1日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五、本判決不得上訴。但如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