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82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46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91年3月2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3月31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據該署檢察官之起訴而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嗣復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本院於93年3月1日以93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94年3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下簡稱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5年2月22日晚間9時許起至95年4月10日某時許止,連續在其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89巷1號住處,施用海洛因多次,平均2、3日施用1次。嗣經警於95年3月10日下午5時55分採驗尿液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供認不諱,復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所出具,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之檢驗總表1份存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再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1年3月2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3月31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據該署檢察官之起訴而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嗣復因施用毒品之案件,經本院於93年3月1日以93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於94年3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於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本案,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行為,屬吸收關係,應不再另論持有毒品罪;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起訴書雖僅就被告於95年2月22日晚間9時許、95年3月10日下午5時55分往前回溯24小時內施用海洛因各1次之犯行提起公訴,其餘犯行則未予論列,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則未與論列之犯行與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此部分併予審判,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動機係出於抵癮、先前已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未戒除毒癮、另犯罪態樣屬自損身命之行為、惟對社會治安存有潛在危害、兼衡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瑜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