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交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甲○○ 丁○○ 乙○○ 己○○ 戊○○ 王棟樑 被 告 辛○○ 裕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交訴字第2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