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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9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嘉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CHANEL項鍊叁條、仿冒CHANEL、CHRISTIAN DIOR耳環拾陸件、仿冒CHANEL、BVLGARI、GUCCI戒指柒件、仿冒CHRISTIAN DIOR手機吊飾貳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九四號緩起訴處分。然因本案扣得之仿冒CHANEL項鍊三條、仿冒CHANEL、CHRISTIAN DIOR耳環十六件、仿冒CHANEL、BVLGARI、GUCCI戒指七件、仿冒CHRISTIAN DIOR手機吊飾二件,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皆非違禁物,至屬明甚。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均為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是雖聲請人所認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而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於法無據而屬無理由,但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因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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