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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更字第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更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刑之刑(95年度執聲典字第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以95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後,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2月20日以95年度抗字第146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五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更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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