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