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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黃永勝林楨森陳嘉年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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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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