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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3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66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

一、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89年度宜簡字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以90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93年2月2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甲○○前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90年7月13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而釋放,並於91年3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強制戒治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施用,竟仍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2月4日中午某時,在宜蘭縣冬山鄉○○村○道路旁,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放在鋁箔紙上內用火燒烤,再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6年2月6日15時45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於96年2月6日15時45分所採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亦有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尿液檢體編號姓名對照登記簿、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90年7月13日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而釋放,並於91年3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強制戒治完畢等情,亦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佐。依此,足徵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施用,故核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行為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89年度宜簡字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以90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93年2月2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前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已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有期徒刑完畢,仍不知悔改,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其施用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及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態樣及施用之次數、頻率;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家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8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