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49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6年度偵字第4013號」應更正為「95年度偵字第401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96年度偵字第4013號」,顯係「95年度偵字第4013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