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0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01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383、3384、3515、3610、3732、3736、3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1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及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合先敘明。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個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 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坦認犯行,本院審酌卷附相關證據,認被告犯行明確,業於97年4月30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6 月,並強制工作3 年。又被告染有竊盜惡習,屢次行竊,前案累累,又居無定所,四處行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危險,為確保後續執行程序,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97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