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95年度宜簡字第407 號及96年度宜簡字第40號,分別判處拘役50日及20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