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李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91號),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5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8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詢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